来源:吉安公安
5月7日
峡江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
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线索称
犯罪嫌疑人陈某
因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
被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民警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通过视频研判、走访摸排
迅速锁定陈某在吉安的活动轨迹
在掌握该线索后
民警立即进行了布控蹲守
并于当日上午10时
成功在吉安市某银行外将陈某抓获
经查
陈某,男,49岁
在吉安经营着一家土特产店铺
4月初
陈某接到外地一陌生男子的电话
称需要购买其店内土特产
该男子将3万元转到其银行卡上
陈某只需备好3000余元的土特产
和25000元现金
剩余的资金由陈某自行处置
陈某觉得有利可图
便答应下来
经讯问
其先后4次取现
共非法获利4000余元
直至第5次在银行取现时
被民警抓获
目前
陈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刻
知识小课堂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除了对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外,还有哪些行为也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行为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答: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供稿 | 峡江县公安局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