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国都市报
都说勤劳能致富
但有的人却走上“歪路”
妄图自己印制钞票致富
最终害人终害己
近日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伪造货币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
因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3年7月份,王某在某社交软件浏览信息时,看到他人评论说销售伪造的货币能赚钱,便产生通过伪造货币赚钱的想法。2024年1月份,王某在社交软件认识了一名陌生人,并以500元的价格跟对方购买伪造人民币的技术资料。之后,王某在某平台上先后购买了油性墨水、打印机、打印机连供墨盒、裁纸剪刀、防伪纸、钱币数字铜模、变色粉等材料,按照购买的教程开始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面额有10元、20元、50元和100元。
2024年11月2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某村将王某抓获,从其处扣押到伪造的人民币607张和手机两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货币金银处鉴定,扣押在案的货币607张均为假币,总面额为人民币37640元。幸运的是,王某伪造的假币尚未在市面上流通,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总面额376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释法:伪造货币犯罪危害深远
龙华区法院表示,被告人王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充分彰显我国法律对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的零容忍立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行为直接侵害国家金融安全根基,其危害呈链式扩散:假币流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蚀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更易衍生洗钱、诈骗等恶性犯罪。本案被告人贪图非法暴利,将技术能力用于犯罪歧途,最终自毁前程、家庭破碎,代价惨痛。
十年刑期不仅是对犯罪个体的惩处,更是对社会的一次严肃普法:货币体系是国家经济命脉,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破坏。公众须清醒认识,伪造货币绝非“谋财捷径”,而是触碰高压线的重罪。唯有敬畏法律、远离犯罪,以合法劳动实现人生价值,方能守护社会金融安全与个人命运尊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林文泉 实习生:黄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