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一、问题

有个朋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款90多万,主犯,自首、认罪认罚、帮受票方补缴税款,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了。

朋友问:那能不能在公安那里把案件撤销了呢?

二、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条件如下:



经过对比,朋友均不符合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想要撤销案件,只能适用第六项中的兜底条款。

那朋友是否符合“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呢?

法发[2021】21号量刑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犯罪较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犯罪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轻罪与重罪的区分,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务中,主流观点为: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属于轻罪;超过三年的,就不属于轻罪。

朋友涉嫌虚开的税款数额是90多万,已经超过50万了,法定刑或者基准刑已经超过三年了,估计很难认定为“犯罪较轻”,没法适用兜底条款。

第二种情况,不属于犯罪较轻。

朋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帮受票方补缴税款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法发[2021】21号量刑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但还有40%啊,只有不是0,就不是免除刑事处罚。

因此,我觉得根据目前的情况,朋友很难做到撤销案件。

三、思路

那怎样才能撤销案件呢?

法发[2021】21号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



朋友还差一个重大立功情节。

如果朋友还有一个重大立功情节,通过这个重大立功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宣告刑=基准刑×(1-60%-40%)=0,那就有可能撤销案件了。

但是,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是无期徒刑以上的,才是重大立功,这太难了。因为立功,可遇不可求;重大立功,更是可遇不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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