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级是个老话题了。很多年前,就有人推动这项所谓的改革,并已形成分级及分级出庭的初步方案稿,开始征求中央各部门意见。印象中,是要根据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头衔等因素,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再把出庭律师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可以在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出庭,二等可以在高级法院及下级法院出庭,三等仅可以在基层法院出庭。当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的态度既是坚决的也是鲜明的:断然拒绝,并感觉匪夷所思。“这种稿子是谁推动的,怎么还能拿出来征求意见?”

前段时间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律师法修改列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修法过程中,一定还有意见会倡导律师分级及分级出庭。对此大可不必担心。法律不是谁家的私人领地,更不会成为哪个人垄断既得利益工具。律师分级及分级出庭,不会成为立法的考虑因素和内容。

但考虑到律师分级涉及到对律师本质、律师职责定位等方面更深层次的认识,且倡导分级的意见还会时不时冒出来扰乱视听,作为曾经的立法工作者和现在的律师,我认为我有义务,就这一问题写篇稿子,删繁就简的明确问题,由表及里的击破实质。

一、律师要不要分级?

我们的社会很复杂,复杂的不仅是利益,更是人心。对于再简单的社会现象,总能生出千奇百怪的不同意见。对于律师分级这样涉及重大利益的问题,更是如此。

推动和赞成的意见总是以道貌岸然的形式呈现的:

比如:现在有些年轻律师,玩的转互联网,但没有办案经验也不会办案子,通过互联网截流了案源。案子做不好,还扰乱了市场。

比如:有些年轻律师到高级甚至最高法院开庭的表现不好,整体不利于维护律师形象。

再如: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需要时间累积和经验积累,分级以后,有利于律师间的传帮带和青年律师的培养。

又如:现在律师市场混乱,律师出庭表现杂乱不齐,分级以后可以发挥高等律师的示范作用,维护律师市场秩序。

还如:分级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步骤和方法。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等,均有律师分级和分级出庭制度。

以上,统统是胡说八道。我原来认为,对于人的判断,“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经受了市场历练后,我更倾向于,“不要听其言,而只要观其行。”因为,只有行动才会不背叛利益。而语言,会,经常会!

判断律师要不要分级,就只看一点就行:保障了谁的利益。

我们的社会有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赢者通拿”:掌握了一个领域的话语权后,不仅要为自己攫取利益,而且还要掌握别人命运和利益。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满足私欲。

律师分级的话:

“由谁分级?这个“谁”怎么选出来,靠的住吗?”

“依据什么标准分级?标准由谁定?定的标准是不是合理?”

“分级与收费高低间有没有关系?怎么确定这个关系的配比?”

“分级与招揽案源有没有关系?怎么防止以分级之名,行招揽案源之实?”

“分级与律师意见的高低有没有关系,级别高的律师的意见,是不是就比级别低的律师的意见高?如果不仅不高,反而低了怎么办?”

“分级与平等是什么关系?市场机会平等,提出意见的权利平等,以及对待意见的态度平等,怎么实现?”

以及最终的,“分级到底是悖离了法律要求还是满足了法律要求?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通过上述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对比,可以清晰看出,律师分级,说着好听,实际就是既得利益者,上车以后焊死车门的霸车运动。“车在往前开,司机是我的,售票员是我的,车上的人都是我的。想上车,那得看我怎么分配站点和车上坐席。”这是市场该有的样子?这是法律该保障的形态?这是应该追求的方向?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二、律师能不能分级?

前面谈了律师要不要分级的问题,答案是确定的,就是俩字:不要!这个问题还是浅层次的。仅靠两方面意见的对比,没有触及问题实质,还会陷入实质性争论。“你说分级不能规范市场,我偏说能。而且各自还都能举出些个例来。”这样就陷入永无休止的无效争论。

抓住律师能不能分级的关键,需要既明确制度上规定的律师本质,又把握实践中律师工作的特点。

首先,从制度层面看,律师不能分级。律师是市场主体。而市场的最基本要求是自由竞争。为律师设置的一切标签,均为自由竞争的障碍。

我常感慨律师市场的混乱,也曾对此愤愤不平。但现在回头想想,自由竞争就该有一定程度的乱象。没有乱象,就不叫市场了。“你会铁腚开砖,我会银枪锁喉。”而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需要开砖的,用你;需要锁喉的,找我。

开砖和锁喉的过程,本该是用行动彰显实力的过程。但贴上“一等铁腚”或者“二等钢喉”的标签,你让别人怎么再收门票?更重要的是,用标签、包装和封号替换“实力彰显”,这分明是在扰乱市场,而不是维护市场。

其次,从实践中律师工作的特点看,律师也不能分级。

讲到实践,就必须讲个实际的案子,否则没有说服力。

前段时间,我们有个民事案件在调解。这个案子,初始看是必输的。经过多轮的过招和折腾,现在换来了调解空间。法院积极做调解,原被告双方也都同意调解。但因对调解数额的要求差距太大,而导致调解过程举步维艰。

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是严格依照己方当事人的意见,坚持数额不变,还是洞察形势后,及时说服当事人降低预期数额?当事人不同意,而且很坚持怎么办?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与他给你说的具体数额不一致,而他又不给你说出心理预期怎么办?怎么判断法院在调解中的态度,法院认为哪边的数额更合理?怎么判断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和实力?对方当事人能不能拿得出预期数额?拿不出来,法院会怎么判?判决后,如果输了,还有没有补救空间?补救的成本有多高?

最关键的是:当事人疑神疑鬼怎么办?律师要求他降低调解数额,他就认为律师被对方买通或者被法院施加压力,怎么办?如遇这种情况,还要不要要求当事人降低调解数额?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

上述这些所有的疑问,均是因案因人因事时因势而变的情况。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子,更没有两个相同的当事人。正因为有这两个“不同”,所以才有律师工作的个体化、个人化、个性化特点。

律师工作的特点就是个体色彩极浓,你有你的办法,我也有我的手段。今天你赢了,到了明天,即便是类似案件,你会被我斩于马下。

这种工作特点,谁高谁低?谁是一级、谁是二级?对这个工作,怎么分级?

对律师不仅不要分级,而且也不能分级。分级既缺少制度依据,更与实践情况完全相悖。

三、律师分级的前提能不能为人接受?

我看到有学者在研究律师分级的问题,并提出:凡是带有“师”这一称呼的,好像都有些分级。比如:医师、教师。当然,这位学者我很尊重。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见过一面,感觉上是出于真心而说真话的。他没有得提出“凡是有“师”的称呼的,都该分级”的观点;反而从独立辩护的角度,得出不宜分级的结论。

但我认为,因保障独立辩护权而不宜分级的观点,还没有触及灵魂和实质。等哪天分级的意见占了上风,而后大嘴一咧说:“分级也可以保障独立辩护权嘛。身份分级,而意见不分对错与高度,不就可以了嘛。”你还真不好应对。

所以,刨一种错误的观点,摒弃一种扭曲的现象,你得“刨根儿”。的确,医师、教师都有分级。医师分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等。教师也有类似的分类。

但医师和教师都是事业编制,属于体制内。这还真需要分级,以保证上传下达、统一标准、组织有序。而律师是市场主体,属于体制外。律师分级,不是不可以,只是要加个前提:那就是转回公办律师,领取体制工资,分级只与工资的略微区别有关。而与市场没有任何关联。今后我们分为局级律师、处级律师各主任科员律师。也挺好。关于分级的这个前提,你能否接受?不能接受的话,就是要与市场挂钩。那不还是利用分级,摆脱竞争和垄断市场吗?

得有多大的危机感,多大的生存压力,多大的竞争恐惧感,又是多么没有实力和竞争力,才能提出律师分级这样荒唐的观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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