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长时间很尴尬

  这就是历史的魅力

  最近,最高检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

  河南「某市」「某区」有位曹某,是独生子女家庭。

  城中村改造时,城中村指挥部、村委会与曹家签订了一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实际人口确定征地补偿。

  但根据2011年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获得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分一人份」。

  在严格计划生育的年代,这个政策与「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是一个主题。

  但现在人口下滑,鼓励生育了,还要不要执行限制生育的政策?

  换句话说,历史文件是否具有现实意义?

  而且,很可能,这个条例已经废止了。

  我的理解是,不能对自己人也这么说,否则那就连兔子不吃窝边草的道理都不讲了。

  曹家自是不服,于是起诉当地政府,要求获得法定的行政奖励。当地法院认为,曹某已签订了《协议》,「应视为与某区政府就独生子女家庭搬迁安置补偿奖励已达成一致意见」,驳回了曹家的诉讼请求。

  曹家于是联络具有相同情形的4户人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因其典型性,最后由最高检出面抗诉:区政府与曹某夫妻签订的《协议》,名为「协议」,实为单方行政决定,属于未经协商减损曹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最终支持了曹家的诉请。

  最近,最高检将此案列入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33号),并指出其意义:「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评论说,行政奖励不能以协议的方式「私了」,我认为说到了点子上。

  有个国家曾经出现过一个奇特的现象:官员任命,领导说了算;私产处置,民意说了算。

  比如有些人不愿意征地拆迁,官方便通过村民投票的方式,决定某户人家私产处置,还美其名曰民意。

  如果这也可以,那跟当年大家喊口号举手决定杀地主、夺房田有什么区别?

  当然,具体到计生这事上,我能理解领导的尴尬:既要奖励节育,又要奖励多生。

  但至少到目前为止,计生是对的,那么当年的承诺,必须执行,这是伦理。

  除非你认为搞错了,那倒不用奖励了,但是必须赔偿。

  历史上,我们有过先例。比如为了吸引侨资支持改革开放,根据中办发〔1984〕44号和粤发〔1984〕24号文件,粤府办〔1989〕44号文件对五类(WG挤占、WG接管、非建制镇私改、私改错改以及土改没收)城镇侨房,要求在年内退还产权,有条件的市、县应按政策退还使用权。

  至于已被拆除、改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至于国内,兔改当然是正确的,所以不能让地主和资本家「反攻倒算」。

  但不能一轮轮地转圈……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