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亲密无间,往往会通过发红包、送礼物等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可一旦分了手,金钱纠葛随之而来,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又该如何定性?是赠予?还是借款?亦或是需要返还的不当得利?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因情侣分手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陈某某本是恋爱关系。2024年11月,杨某购买了一辆价值3890的电动车,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车交给陈某某使用。2025年1月,两人因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分手,此后杨某多次要求陈某某返还车辆,陈某某以车辆是杨某赠予的为由拒不返还。2025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返还购车款3890元。
购车付款记录
基本案情
案件受理后,法院调解员第一时间与陈某某联系沟通,陈某某表示已将车辆转卖他人。
考虑到双方涉及到情感纠葛,矛盾突出,对立情绪较大,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调解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细致讲解了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提出调解方案:如陈某某已将车辆卖出,则按原价赔钱;如陈某某未将车辆卖出,则原物返还。
返还车辆
5月13日,陈某某电话联系调解员,表示让杨某过去取车。为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调解员主动与杨某家属一同前往陈某某居住地取车,因车有轻微损坏,调解员陪同双方当事人家属到维修店修补车辆。最后,在调解员的见证下,陈某某家属将车辆返还给杨某家属,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以案释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财物给付等问题,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上述行为的定性,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当时的具体关系、财物给付的具体情况以及习俗综合认定。该案中,涉案车辆是由杨某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杨某名下,故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杨某所有。因双方系恋爱关系,杨某自愿将涉案车辆交由陈某某使用,但没有证据证明杨某自愿将涉案车辆赠与给陈某某,故陈某某应当返还涉案车辆。
法官提醒
爱情虽美好,经营需谨慎!恋爱期间的财产关系复杂微妙,恋爱双方在交往中如确需金钱往来或者购买房、车等大额财产时,应明确是借款、赠与或者共有关系,避免分手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025年第49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莲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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