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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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如何执行探望权案件的?
刘健峰律师解答:
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首先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探望权的执行,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的当事人,可以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予以刑事处罚。另外,对经常无故阻碍对方探望子女,情节严重的,可以规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刘健峰律师补充: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刘健峰律师
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细致,以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为己任,具备办理各种类型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能力。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及继承、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