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

被告:华建公司

(二)案件背景

张明因意向认购华建公司开发的产品,于 2018 12 15 日、17 日分别向华建公司支付锁房定金 2 万元和 48 万元,共计 50 万元。2018 12 21 日,张明实地查看实体样板间后,对产品不满意,随即提出退定。华建公司同意退款,并承诺 2 个月内退还全部定金。张明当日办理退款手续,并交还相关订购资料。2020 1 3 日,张明收到 20 万元退款,剩余 30 万元经多次催促,华建公司仍未退还。

(三)诉讼过程

张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建公司返还剩余 30 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华建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明提交了 POS 机交易记录、收据、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定金支付、退款承诺及实际退款情况。

二、争议焦点

合同关系主体认定:张明支付款项涉及多个公司主体,其与华建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关系。

定金退还依据:华建公司是否作出退还全部定金的承诺,张明要求退还剩余 30 万元定金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关系认定

根据张明提供的支付凭证,大笔定金 48 万元直接支付给华建公司,且案外公司退款时备注“代锦绣退房款”(“锦绣” 为华建公司项目名称),结合张明在华建公司售楼处完成交易的事实,法院认定张明与华建公司建立了定金合同关系。

(二)定金退还依据

张明提交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同意退还全部定金,且华建公司已实际退还部分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已就定金退还达成合意,华建公司应履行退还剩余款项的义务。同时,华建公司逾期退款构成违约,应赔偿张明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缺席处理

华建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华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明款项 30 万元及利息(以 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1月 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案件启示

交易凭证留存:在涉及大额资金交易时,当事人应妥善保存支付凭证、收据、合同等书面材料,同时保留沟通记录(如短信、录音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充分举证。

合同主体确认:交易过程中,要明确合同相对方主体,避免因关联公司或第三方介入导致合同关系认定不清,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或协议。

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应诚信履约,对已作出的承诺需严格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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