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辩百人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倾力打造的刑事辩护实务交流专栏,聚焦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前沿动态与核心议题。本栏目以刑辩实务为脉络,通过资深律师、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多维对话,深入剖析热点案件法律争议、疑难案件办理策略、新型犯罪辩护技巧及刑事风险防控等关键命题,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应用、证据攻防实战经验、庭审实质化应对方案等专业领域,既呈现了刑辩艺术的思辨交锋,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实务智慧。现将2024年百人谈活动第1期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大家参阅。
主题研讨
刘立杰
一、银行、证券行业常见罪名分布情况
我们检索了近五年来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罪名,涉“银行”的常见罪名中数量最多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类犯罪基本以信用卡诈骗罪形式存在。虽然此类罪名数量多,但案情相对单一且简单,比如欠款数万元,不具有偿还能力但仍恶意刷卡消费,此类案件争议不大,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研究意义也不太大。数量次多的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实践中经常涉及提供假资料、担保等骗取贷款的情况。违法发放贷款罪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从业者常见多发罪名,以银行行长、信贷部主任及相关业务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为主要犯罪形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实践中常与票据诈骗产生关联。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虽不是银行领域的专属罪名,但比较常见的是银行董事长、行长等领导挪用公款(资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余各罪相对案例较少,对刑辩律师而言,基本不属于有参考价值的“常见多发”的罪名。
涉“证券”的常见罪名基本同理,从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案件数量注定比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少,对刑辩律师而言需要注意的“常见多发”的罪名是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后续其余罪名不再赘述,此类案件整体数量不多,但涉案金额一般都比较大。
二、银行、证券行业常见犯罪指控特点
这一部分主要从相对感性的角度介绍此类案件外部显现的特征,可大致归纳为卷宗数量多、审计报告细、行政规范碎、主观故意推、法律适用难、涉案财产乱。
卷宗数量多。银行、证券行业相关犯罪中,因行业的归档需求高,一笔贷款就会牵涉多本卷宗,这就导致卷宗的数量多,但对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实际作用并不大,进行阅卷等工作时律师需要采取合适的工作方法,去粗取精。
审计报告细。审计报告会从多个方向体现每一笔交易,银行、证券行业犯罪相关的审计报告更会凸显这一特点。极尽详细的审计报告背后也有出现差错的可能,给律师办案的细致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少数差错有时带来的数额差异并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明显影响,但承办律师能够在审计报告中找到差错并进行攻击性辩护,是律师得到委托人、家属乃至主审法官认可与尊重的一大助力。
行政规范碎与行业知识互相对应。银行、证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概念极多,即便是办案法官和当事人也极有可能没有完全掌握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条文。对于主要研究法律的刑辩律师而言,如何精确理解案件中出现的银行、证券业专业名词,寻找对案件具有实质作用的法律规范实属不易。
主观故意推。这属于一个口语表达,以内幕交易类罪名为例,犯罪人一般行为比较隐蔽,早期案例有时尚能掌握到通话记录等证据,近年来侦查机关能掌握的证据往往止于被告人在某时间、区间内接触过交易人以及被告人以他人名义拥有多个交易账户等间接证据,且被告人一般不会直接承认自己传达内幕信息的事实,最终只能以接触时间、利害关系人与被告人之间接触联络的相关性推定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一般会以提前调研、了解过所购公司股票为由,辩称其与公司内部人员的接触仅是巧合,尝试进行对其主观故意的反推定,但往往不为检方及法院所采信。
法律适用难。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每个案件的法律构成要件都需要与数部法律法规进行对照,存在复杂的竞合和取舍关系;二为相关案由的公开案例数量相对过少,从既往案例寻找法律适用指引实属不易。
涉案财产乱。这来源于银行、证券业涉案人员的资产背景都相对殷实,涉案数额会比较高,涉嫌刑事犯罪后与对其资产的查、冻、扣相对应的就是辩护工作中针对财产的分割、隔离、保全等巨大的工作量。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最终判处刑期较重,被告人家属的诉求也会包括多争取一部分财产,因此对股权、票据、证券、动产、不动产等多类型财产的处理,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点和难题之一。
三、银行、证券行业的常见犯罪辩护的战略与战术
确定辩护战略,是在银行、证券行业相关犯罪辩护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这里我以自己承办的两个内幕交易类案件为例进行说明。这两个案例的被告人都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但当地司法机关都给出了可能需要重判收押的答复。被告人方面关注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能否做无罪处理并免除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二是万一被判有罪,能否适用缓刑、避免收监。此类情况下,很多律师的辩点是尝试说服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对内幕消息并不知情,或者请大量证券业专家论证被告人的交易与获取内幕信息时间吻合度、交易背离度、利益关联度较低,虽然这种辩护偶尔会有一定效果,但总体而言是很难被办案法官采信的。并且,这些被告人的交易数额很容易超过250万元即“情节特别严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故而能够争取降低量刑并最终达到缓刑效果的方式只有寻找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在这种大的司法环境下,如果与当事人交流时,只按照大多数人的观点以时间吻合度、交易背离度、利益关联度作为无罪辩护的切入点,大概率当事人会频频点头但最终达不成辩护委托,因为仅仅从这些角度出发,当事人并不能得到一个比较明朗的辩护效果预期,甚至会让当事人感觉律师是拿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进行“豪赌”。因此这样的辩护战略并不可取。我认为,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此类案件的辩护战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重全局、轻局部。银行、证券行业常见犯罪的被告人被追诉的往往不止一罪,辩护的重心应放在对被告人整体的量刑有无减少,而非简单集中于某单一罪名的某个侧面。
第二,重定性、轻定量。这一战略来源于银行、证券行业的犯罪一般犯罪数额较大的特点。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例,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上千万元可能就已经跨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门槛,此种情况下5千万元与5亿元的犯罪数额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量刑区别。故而在辩护策略和庭审技巧上,辩护律师可对一些存在问题的犯罪数额提出意见,但庭审的真正重点应放在案件的定性上,例如将票据诈骗罪的定性辩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当事人的刑罚降低空间可能会远大于单纯对数额的辩护。
依据检察机关指控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制定辩护策略,这里也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此案例当事人涉嫌三个罪名,其中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10亿元左右,受贿罪、贪污罪数额均超过300万元,单独罪名的量刑应是受贿罪、贪污罪均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违法发放贷款罪则根据相似案例对比分析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在会见时多次强调发放贷款的行为没有违法,只是违反了当地政策。但辩护律师需要明白重点并不在此,真正战略重点应是那两个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如果能找到合适的量刑情节尽量压低这两个罪的量刑,最终数罪并罚时,违法发放贷款罪5年以下的刑期几乎就被吸收得可以忽略不计了。
四、银行、证券行业相关犯罪的辩护方法和技巧
(一)利用行业规范对抗刑事指控
有些公司出现问题后,管理层会直接让公司的法务人员做辩护人,但在沟通交流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很多法务人员没有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更没有庭审对抗经验,有的甚至连刑事案件的基本诉讼流程都不知道。但是,他们了解所处行业的各种法律规范,提出的一些观点也是有可采之处的。比如,在证券领域存在两个市场,一个是作为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市场,另一个是普通的交易所市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证券的范围就比债券和股票要扩大了,比如说发行100亿债券,50亿是普通债券,50亿是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此时认定的欺诈发行行为的数额就存在辩护空间。在这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提出另一个问题,债券和证券的定义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但是银行业有银行业的内部规范和定义,证券业也有它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但目前关于证券的概念,在证券法中又没有明确的定义,这个问题是真实存在争议的。虽然基于行政管理规范,证券和债券可以作统一理解或者可以解释为统一的概念,但是当这些定义进入刑事领域,基于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随意扩张解释,恰恰应该作限缩解释。包括违法发放贷款中的“违法”两个字,看似很简单,但咬文嚼字一下“违法”的定义是什么?《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应审查真实性、坚持审慎原则。但《贷款通则》的性质是部门规章,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仅违反审慎原则的贷款是否应认定为违法?这里显然也存在解释的空间。通过检索案例,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判决都认为《贷款通则》可以视为《商业银行法》的具体细化,在援引论证的时候一般会说《贷款通则》与《商业银行法》一脉相承,但不会直接引用《贷款通则》作为认定贷款“违法”发放的法律依据。
(二)用行业知识削弱刑事推定
举例说明,检察机关以内幕交易罪对当事人进行追诉,现有证据是当事人在内幕交易前后与内幕知情人员有频繁的通话记录和见面交流,通话记录结束后一周,当事人先小批量地购买几十万元的股票,过几天又购买了1000多万元的股票,紧接着该股票的内幕信息发布、股价下跌,当事人持续持有,之后该股票经过几次波动后当事人卖出获利。当事人辩称买入行为是自己通过专业分析判断做出,他和内幕知情人员见面只是谈到了股票并未获知内幕信息。但是这样的辩解不一定能够得到司法办案人员的采信,此时行业知识就成了一个可行的辩护入手点,比如当事人讲述清楚涉案的内幕信息属于典型的利空而非利好消息,当事人自己不久前就曾因同类利空消息损失惨重,所以当事人更不可能违背市场规律,在获知利空消息之后还继续买入该股票,从而破除办案人员仅仅根据敏感期内的接触、联络就推定其获知内幕信息的判断。
(三)用刑法原理质疑指控逻辑
比如当事人虚构财务报告并欺诈发行了股票,发行后为了持续交易继续伪造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首先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在后续持续披露阶段又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里就可以利用罪数原理,以两个罪名的根源都是上市时伪造的财务报告为由,争取按照一罪处理,如果这条辩护思路被否认,那么可以考虑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争取量刑时从宽处理,这都是可行之法。再讲一个利用共犯理论的例子,比如某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借款人存在买通行长为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此类内外勾结的违法发放贷款应只对银行行长认定违法发放贷款,还是认定行长和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银行行长明知违规还发放贷款,行长并不存在被骗的情况,那借款人还能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这都是极具争议的问题。我查找了检察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其观点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受骗,银行领导和借款人都知道真实情况,仍然构成骗取贷款,银行领导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判处。如果具体经办人员和银行领导都知道自己发放贷款的行为违规,则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单纯对银行责任人员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追诉,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用量刑情节突破刑档限制
比如违法发放贷款罪,比较低的数额就达到了5年以上的量刑档,且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种情况下辩护工作如何开展?很多客户找到律所都是因为这个原因,觉得自己没有转圜的余地了,这种时候就要寻找是否还有法定的量刑情节可用。比如自首,可以通过各种细节查当事人是否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可能性。在某内幕交易案中,当事人知道自己被证监会调查并且移送公安机关,但不敢面对并且心存侥幸,所以一直没有前去自首。但他请了一名律师,让律师带着材料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表达了如果构成犯罪会随叫随到的态度,公安机关并不接受这样的自首,但律师留下了打车的记录。后续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觉得自己被认定自首肯定是没有任何希望了。但我问前边委托的律师,是否保留行程记录?是否有工作人员接待记录?这些记录如果都存在,虽然争议很大,但至少还有一丝帮助当事人争取认定自首的机会。同样地,包括警方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否应认定自首?很多人会忽略这一点,实际上此类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可以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与自首并列的量刑情节是立功,但这一情节的运用需要注意风险。比如有的当事人会说自己认识某公安干警,让律师去见一下、送一点礼,可以拿到一些立功线索。这是绝对不可以做的!立功线索审查是很严格的,立功信息与当事人的关联度够不够高?信息链是否闭合?如果不闭合,办案律师和当事人就都会涉嫌新的犯罪。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检举、揭发自己的行贿对象,这种对合型犯罪往往很难成立立功。我之前遇到过一些案例,比如当事人揭发、检举自己邻居贩卖假的品牌鞋,营业额还比较大。或者当事人的亲属是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的被害人,举报募集资金的公司,都属于立功情节。除此之外,立功存在一种特殊情形,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既是揭发检举人,也是被害人。举例说明,当事人说自己到案之前有人诈骗他300万元,说用这300万元可以帮他免受刑罚,现在的情况说明被检举人肯定是诈骗,当事人把录音、取款记录也都保存着,将这个线索交给检察机关既可以认定为立功,还能将300万元追回。这种情况很特殊,也存在一定争议,权威期刊上有一篇文章专门写同时具备揭发检举人和被害人身份的人,是可以成立立功的。我曾将这个案例发给很多法官看,结果不同法官给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所以,这个问题看似很小,实则也是有争议、有讨论空间的,后边我们有机会也会对这个案例进行一下研讨。
(五)用关系图表引导法官裁判
在很多金融案件中会涉及特别复杂的通道业务模式,各种法律关系难以用三言两语厘清,如果能做出一个图表帮法官理解其中的逻辑关系,就会有助于说服法官,这里不再赘述。
因为银行、证券行业涉及罪名特别多,不可能做到每个罪名面面俱到,而且其中涉及很多特别专业的概念,所以今天主要是从方法、策略以及这类案件的整体辩护思路出发给大家做了一个分享,接下来有请与谈人发表精彩演讲,谢谢大家!
多元视角
张启明
我觉得刘立杰律师的想法非常好,“刑辩百人谈”一人主讲、多人与谈的形式,为我们开辟了一个共同研讨疑难问题的园地,我也预祝“刑辩百人谈”栏目能谈出感情、谈出智慧、谈出实效。我非常荣幸,作为一个与谈人来为大家做分享。
我今天主要从两个维度谈一下关于证券行业案件的亲身体会,首先是从不同视角看证券行业案件,其次是回到主题,谈一下证券行业案件办理的经验、技巧。
第一个视角是指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的视角。我们中国人炒股的不算多,但股票的总市值大概80万亿元,其实算一个比较大的总盘子,但股市更多的是一个融资平台而非投资平台。有股民把企业IPO比喻成是企业的ICU,当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从股民的视角看:一个企业缺钱了就能上股市圈一波钱,而股民的切身感受是在股市上也很难赚到钱。所以,春节后股市发生的热点事件是从3000点保卫战一直到2700点保卫战,股市的整体情况不容乐观,股市是负面消息的一个凝聚地、集散地。我们国家的主导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面对股市上存在大量的负面消息,监管机构的压力是很大的,监管态度是零容忍,是非常坚决的。
第二个视角是证券案件办理的视角。证券案件的办理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首先从侦查来看,早年间的证券案件很少,对证券案件的侦查是归公安部的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检察机关则是各省指定一个地市级检察院集中管辖;司法机关也是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总的来说是各个机关的精英会被选定负责证券案件的办理流程。从办案的角度来看,证券犯罪多存在行刑衔接的特点,案件都是从证监会的稽查局出来,到经侦、检察院、法院,即从行政到公检法的一套流程,所以它存在层层嵌套的情况。比如公安机关收到一个案件,可能证监会已经对这个案件下过处罚了,到辩护律师介入时,反向去解锁这个已形成的嵌套结构就比较有难度。我经常打比方说证券行业犯罪推进到律师手中的时候,一般第一道锁已经锁上,第二道锁在第一个锁的基础上又锁了一道,律师想要一道一道地解开是很难的,所以辩护证券案件能取得一些成绩甚至无罪的其实并不多。
第三个视角是客户的视角。这个视角又有三个独立的特点。一是客户普遍对行业犯罪不是很懂,比较容易陷入自己的逻辑。二是客户对证券类犯罪严重程度的认知反差很强烈,比如非常不理解为什么一个他认知中无关紧要的事情却在量刑时可能达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客户相对高端,见识、视野也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客户要广。
第四个视角是案件整体数量。证券行业犯罪整体的体量确实不大,除内幕交易外其他案件数量很少,比如老鼠仓的案件北京范围内就一两个,后来就没有了,全国范围内屈指可数。总体上我检索了一下,2023年全国的证券行业案件是一百二三十个,保持的是每年10%到20%的增长,但再怎么增长总量也没有多大规模。
接下来我就简要结合刘立杰律师前面的一些要点,讲一讲关于证券案件办理的经验、技巧,总结来说就是三个有“shù”。
第一个有“束”,就是约束的束。律师办理证券案件要有风险意识,要有自我约束,要先给自己上一个枷锁,才能防止办理的案件将来给自己上一道枷锁。因为证券案件办理的层级高、对抗性强,高层级的办案机关也在琢磨对抗的律师是什么层级,有没有过界的行为,如果有所过界可能就会有执业风险。所以我觉得第一个需要强调的就是约束自己,一定要守规矩。包括出庭过程也是一样的,辩方证人出庭的话,辩护人不可避免地要与证人有一些沟通,公诉人也很聪明,在庭上会抓住一点,不停地问证人接触了哪些人、经历什么样的过程,其实这个问题就是在指向辩护人。因为辩护律师是在有一些证据铺垫的情况下制作对证人的辅导,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技巧和边界,不要违法违规。
第二个有“数”,数学的数。就像滑雪的时候能不能上高级道,对自己要有数。作为辩护律师心里要明白,如果你对证券案件的判断和客户在同一个认知层面,你和客户一起觉得自己特别冤枉、抱头痛哭,那你对这个案件的认知层次可能就比较低了。虽然证券案件确实要特殊一点,但比如刘律师讲的泄露内幕信息,你可以理解成为一个泄密犯罪,把泄露内幕信息按照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商业秘密相同的逻辑去理解。而内幕交易,就是侵犯商业秘密,其实是一个意思。所以内幕交易成罪有特殊的一个规则,我们把它称为a加b减c,一个推进规则。a为存在接触联络,b为股票交易异常,比如时间背离、额度背离、交易习惯异常,c为合理理由,如果找不到那就构成内幕交易犯罪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到底有没有利用内幕消息交易,对刑辩律师来说,事实层面的信息是可以不去考虑的,法院会通过证据推理来推定。比如,法院已经出具了很多这样的判决,判决之后还提出了“因口供认定内幕交易罪”的方法并且大张旗鼓地宣传,现在已经成为一个裁判规则。所以这些情况作为辩护律师心里是要有数的,不能客户说那天我们只是去一起参加了一个论坛,并没有交流内幕信息,律师就认为这不能认证了,因为这在实务中就会被认定为存在接触联络,客户在这之后买了相关的股票,那这就是构成交易异常,就可能会被判刑了。这个认定的逻辑可能比较难懂,客户也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但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心里要有数,无论是和客户洽谈的过程中还是实际办案过程中,做到心里有数,才好跟客户对接,才能解读控方的思维。
第三个有“术”,技术的术,对证券行业犯罪的辩护当然也是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的,但迷信方法和技巧,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过度推广,给律师带来的反而是灾难性的影响。对证券行业犯罪的辩护可用的技巧,有些是刑事辩护中通用的,比如某一个案件时,如果存在核心的程序漏洞,即便不足以支持直接做无罪辩护,也可以成为辩护点。再如前边提到的内幕交易类案件中,口供非常重要,接到这种案子后,我一般会第一时间检查口供的问题,因为有很多当事人不懂口供的要点,口供做得很差。就比如因内幕交易接受调查,存在接触联络和交易异常,那当事人就应该在录口供的时候提出合理的理由,这个合理的理由不是“我分析过”“我试验过”,这些理由在法官的推定中是无效的,合理的理由一定是外部的理由,比如网络上流传了相似的内幕信息。还有一点就是发掘新证据,很多证券案件如果没有发现新证据是很难推动辩护进程的,仅凭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辩护,按照我的经验来说,可行性极低。因为本身检方是根据客观证明去推定的,他们的思维是看到当事人拿1000万元出来买股票了就觉得当事人异常,后续如果发现其与内部人员的接触联络,在法官心里这个逻辑链基本就已经闭合了,这种时候辩护律师就需要找到新的证据将法官从先入为主的视角中拉出来,以便后续辩护效果的扩大。当然这方面并不需要过于强求,因为前边说过这方面的空间本就不大,在实战层面也需要条件完备才有将逻辑彻底打通的机会。
以上就是我简单地就刘律师的讲课内容,分享一些我的想法,谢谢。
王馨仝
尊敬的各位同仁,下午好!今日,我有幸在此就涉外刑事辩护问题进行汇报。我将重点介绍在打击跨境证券犯罪领域中的司法实操问题,并从四个层面进行详细分享。
一、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跨国合作机制在此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陆家嘴论坛,一个旨在打造中国金融中心的官方金融论坛,便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证监会前主席易会满曾明确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在证券和金融行业,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尤为频繁。
2021年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加强跨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任务。根据证券法,证监会及相关国务院主管机构负责执行这些任务。这表明我国政府对打击跨境证券违法活动的决心是明确的。
在国际层面,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一个由各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各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管、打击犯罪和信息互换方面的合作。此外,内地与香港自2016年起建立了跨境执法合作会议机制,至今已举行15次双边合作会谈,涉及700余件跨境执法事项。沪伦通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产品在上海和伦敦两地上市。2019年,首只通过沪伦通上市的产品以存托凭证的形式出现,这是一种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二、实际案件分享
接下来,我将分享一个2016年查处的典型案件,这是首例利用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的跨境反向操作A股的案件。沪港通提供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香港股票的途径;反之亦然。该案件中,交易所监控发现沪港通标记的股票小商品城成交量异常放大,股价涨速异常。调查发现,这是一起由香港证券账户与内地多个省份证券账户配合,通过自买自卖、挂单后撤回的形式捏造虚假交易量以抬高股价的操纵行为。最终,该案件被认定为虚假申报型的交易操纵,并作为典型案例。
另一个案件则是国际合作的典范。涉案的江苏盐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屋顶及其他高科技企业建筑材料。该公司伪造他国政要信函,虚构跨境贸易,数额巨大。该案件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被提及,引起了国际关注。该公司公告中提到的与巴基斯坦某省公交项目的合作,涉及金额5个多亿,后经审查发现项目中存在问题,合同直接虚构。该公司制作了齐全的海关手续、资金流证明,显示有一百多个集装箱的货物运输出口,但实际上只有6个集装箱到达目的地。这些是通过国际联合执法发现的问题。另外有关部门发现资金流转也是虚假的。该案件最终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并被移送到证监会和公安机关,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上市公司合规与刑事风险意识
从这些案例不难看出,上市公司在表面上合规的行为,实际上可能涉及违法。在法律严格规定和各机关严格执行的背景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养刑事风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上市公司及管理层不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表面合规的行为就不会被追究责任。刑事执法一直强调穿透原则,通过联合调查,当事人将承担应有的惩处。
四、律师的角色与责任
对于律师而言,分辨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及时收集证据,审时度势制定辩护战略是至关重要的。在此,我要感谢之前两位律师的分享,他们已经详细阐述了这些细节,我在此不再赘述。
感谢大家的聆听,期待与各位进一步交流。
彭吉岳
大家好,上周我作为银行诉讼代理人正好开了一个庭,在今天这个场合跟大家谈一谈感受,其中既包含涉及银行类案件的诉讼策略,也包括对某些技术上的微观分享。
这个案件,说起来其实并不复杂。案件事实层面上,存款企业把钱存到银行,用款企业想拿存款企业的存款做质押、开承兑汇票,最终达到融资目的。问题在于存款企业不想承担存款被质押给银行的风险,但又想收取用款企业支付的高额贴息费。某些信息显示,存款方和用款方存在私下暗中配合进行了存款质押开票,明面上并没有存款企业的同意。
在这样的模式下,案件就爆发了。爆发的原因是在某一笔款项的放款过程中,有一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质押流程中有不合理的地方,并经过核对发现质押材料中的相关印章可能是伪造的。
案件爆发后,存款企业宣称对质押毫不知情,自称没有同意把存款给他人用过,更没有在质押协议等材料上盖章。所谓的质押手续都是别人盗用存款存单、盗用公章。这件事经由媒体报道,当事人各方都开始不认账,刑事、民事的诉讼就都爆发了,我作为银行的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上周开完庭后,我结合过去对银行类案件的办案经验产生了几点感受,为大家做一个分享。
我发现银行犯罪已经不再局限于我们原来脑海中的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等简单形式。犯罪手段在随着时代发展升级变化,在我刚刚讲的这个案件中,我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犯罪分子也在借助高科技来完成犯罪行为。为什么这么讲呢?银行体系中的管理系统和技术手段都是比较严密的,他们的验印系统是国家统一研发出来的,用于各个地方的验印工作,但我在刚刚提及的这个案件里就发现,当事人制造的假章,银行竟然验不出来,假章和真章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而当事人的造假成本不超过200块钱,就是在淘宝上网购的,利用某些软件、某些材料,就能造出和真章几乎一模一样的假章。所以我第一个感受就是社会在发展,犯罪的技术也在发展,犯罪的手段在翻新。
第二个感受是涉及银行的犯罪,越来越涉及复杂的多方主体。以我前面提到的案例为例,案件中存在多方主体,比如资方、用款方、资金掮客,还有各类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主体出现,绝对不是局限于某两个、三个主体。
第三个感受是这些犯罪参与者的分工太细致了,很多犯罪手段极为隐秘,以至于我们在这个案件中花费了一年多时间,就为了证明资方企业暗中参与了质押,一群律师找证据,但是一直很难找到直接证据。他们用所谓“太空号”沟通,几乎“阅后即焚”,很难找到太空号的背后是什么人,不同的号码背后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是资方还是哪一方的,都不清楚。公安机关锁定了一个关键账号,但是连真实姓名都确认不了,线索断了。
现在的部分银行类犯罪已经演化到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程度,相应地也给了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很多启发。从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来讲,犯罪分子可能使用极为隐蔽的手段,建立好多道防火墙。这就给我们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怎么在这些隐蔽的行为中寻找证据和线索,以客观证据推断主观意图?刚刚刘立杰律师在分析的时候也讲到,银行犯罪也好,证券犯罪也好,“推定”二字可能是在主观认定上面都要涉及的一个问题。
第四个感受是这些案件利益纠葛很大,没有小数字、小标的。我们怎样在办案过程里边做到收放自如,这是我们真实面对的一个挑战。数额大、利益纠葛大,紧随而来的就是媒体、社会面的关注度很高,我刚刚办的这个案件就在多个媒体上有过报道、有过炒作,我们在开庭前司法机关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双方签承诺保证都不能炒作,因为涉案主体都是具有这样的能力的。
在银行案件的宏观角度我还有一个感受,就是这种案子无法被单纯地定义为民事或刑事案件,而是刑民交叉的案件。我感受非常深刻的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这类案件中要相互配合,所以这给我们提出的一个挑战,就是接触这些案件,要民事、刑事的律师合在一起去办,这是最佳搭档,也是委托人非常看重的。
从相对细致的角度看,我作为银行方的代理律师,我要重点对一个罪名发表意见,就是违法票据承兑罪,各方对这个罪名的理解存在一些争议。我们查阅相关法条,相关概念都是文字上的大白话,但并没有结合金融业务进行表述。比如承兑汇票的“开具”,它是有很多阶段的,从开户到授信,再到办理质押,一直到放款、开汇票这一系列的过程,哪一个范畴是我们刑法打击的范畴?“开具”包含哪几个阶段?或者说这个罪名规制的范畴是什么?面对这些问题,法律的专家说不清金融,金融的专家又解释不了法律,当然这样恰恰给我们刑事律师提供了展现专业能力的空间。
另外这种类型案件也需要律师非常了解银行业务,比如贷款、票据行为。如果律师把银行里面的这些业务步骤搞清楚,把银行职员的职责弄清楚,最后结合法律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我们能感受到合议庭是愿意听的。因为合议庭对银行业的业务本身比较陌生,再加上专业词汇,是给辩护提供了争取空间和形象分的机会的,所以我们在代理金融犯罪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深入到业务本身。我们办这个案件时开会开了有100多次,各个部门的人聚起来,陈述做了什么行为,怎么理解这个行为,去做最深层次的剖析。如果大家接触到银行的这种业务,一定要深入银行实际业务层面,自己操作一下,一定会有更深的感受,这样再进行法律上的表达时,一定能说服大家。
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个很有争议的地方,也是这个案件中特别诡异的地方,就是存款企业印章的印模是怎么来的?这是我们整个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这个印模在犯罪过程中原则上只有两个途径可以获取,其一从存款企业获取,其二从银行开户的过程中获取。这也是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呈现给我们的迹象,也是大家刚开始一直在指责银行的原因。甚至在正式开庭之前,我们律师团队也认为是从银行开户流程中获取的印模,但经过法庭发问和其他流程,我们了解到这个印模是经过很多个中间人层层转出来的,这是当时争议的一个焦点。这和办理证券犯罪是一样的,我们要把关键证据、材料结合案件信息进行比对。我们发现案件中的一些印章不是来自银行的开户材料,我们又去看笔录上的信息,看笔录上的陈述是盖了几个章?盖了什么章?最后发现这些也不匹配。我们通过开庭,终于把没有从银行途径流出印模的这一系列事情讲清楚了,法官也确实听进去了。所以在这些案件里,律师一定要结合法律规定回到银行业务本身,经过这些流程之后,你会比别人更加胸有成竹,将业务和法律结合的陈述也将更有说服力。
今天就先给大家分享这么多,谢谢大家!
提问环节
Q
向张启明律师提问:
作为刑事律师,特别是刑事办案经验不是特别充足的年轻律师,如何跟高端的客户打交道,如何用自己的人品和专业知识抓住他,抓住案子?
A
张启明:这个问题确实很尖锐,特别不好回答。我的客户也不全是高端客户,其实各个层次的客户都是我们的服务对象。
但是,对于一些高端客户而言,年轻律师可能存在一些劣势:我们第一个是年龄的劣势,有些高端客户比你年长20岁,人生阅历在那摆着,第二个是财富的劣势,客户的财产可能是以亿元为单位的,我们可能是万元户。
首先,我经常讲我很喜欢王阳明的那句话,就是我还是致良知、讲真话。像我的一些客户,他会说张律师你说话很难听,有的会说张律师你这个人很个性,但我总觉得人得讲真话,很多所谓的难听的话其实也单纯因为它是真话。
其次,我觉得还要关注细节,因为我们不仅是解决法律问题,甚至有很多法律问题很难解决,我们的工作中会涉及很多包括情感、人性关怀在内的其他问题。
最后,我觉得在学问上要多跟人家拉近距离,要多读书,当我们面对他觉得财富上劣势,心里怯怯的时候,我们可以心里想我还是看了很多你没看过的书,心里给自己多少加点分、多一点自信。
注:摘自刘立杰主编:《刑辩百人谈·专业篇》(2024年特辑)第1~22页,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