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小明的疑问
近期,一位年轻人来到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
未成年时犯了事,现在找到工作需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是否应依法出具?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
张某在未成年时因犯抢劫罪被霞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4月,当时张某年仅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至今公安机关未予以封存。
成年后的张某在物流公司找到了工作,但接收货物的单位要求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他找到当地派出所时却被告知自己有“犯罪记录”,无法出具。无奈之下,张某来到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求助。
关键词:
专项监督、权益保障
检察官从个案入手,深挖问题症结,发现公安机关未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录予以封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封存。】
随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项监督,与公安机关召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联席会议。
与会人员对封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公安机关表示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将及时整改。同时,对2012年以前犯罪的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将对其进一步核实,若属判决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含五年)刑罚,且之后未再犯罪的,将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下一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抓手,深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项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霞浦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