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3日讯近日,重庆的张大爷早上散步时,遇到了一陌生男子。对方告诉他,如果现在不把眼袋割了,以后很可能会瞎。随后他就被带到某美容诊所,花费2500元做了眼袋切除手术。等到女儿张女士赶到时,发现张大爷已经从手术室出来了,还有血从两边眼角浸出来,眼睛都肿了。张女士立即要求查看手术记录,却发现病历信息残缺,连父亲的身份证号和过敏史都未填写,她认为这家店忽悠套路了老年人。对此,诊所相关负责人解释,接张大爷来诊所的人是第三方做推广的销售人员,并非诊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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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张雪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该诊疗机构可能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违反病历管理规范。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资料完整、准确,包括病史、过敏史、手术同意书、风险知情同意书等。病历不全、未记录过敏史、手术记录等违反该规定。
第二,未履行知情同意程序。手术前未签署同意书,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需就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若因未告知导致损害,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等行为,则推定机构有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未尽审核义务。诊疗机构不能以“不知地推人员身份”免责,即便该地推人员并非机构工作人员,但若长期为该机构引流,机构可能被推定“应知”“默许”或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即老年人有理由相信其代表机构。若机构从中获利,则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合作关系,机构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过度医疗或欺诈。若推销人员夸大病情诱导手术,可能构成欺诈或过度医疗;若机构无资质,则涉嫌非法行医。
其次,若该地推人员并非诊疗机构工作人员,其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或欺诈、非法医疗广告诱导消费。若骗取财物,可能涉嫌诈骗罪;若冒充医务人员,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和非法行医罪。
最后,建议固定证据,保存地推人员的宣传资料、转账记录、诊疗记录等,立即要求机构封存病历,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必要时报警。通过民事索赔,可起诉诊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主张病历瑕疵推定过错;行政投诉,向卫健委举报病历违规,机构可能被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刑事报案,若查实机构无资质或故意欺诈,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