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处置在执行程序中最为广泛和常见,而不动产价值巨大、衍生争议繁多、耗费时间长、牵扯主体及利益广泛,要在短短的六个月审限中顺利完成变价,亟需提高“议价”机制使用的频率。
201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不动产处置过程中,可以采取议价、询价、委托评估三类方式确定不动产拍卖参考价。经过实践验证:
询价方式存在一些争议,例如有部分不动产大数据无法对比、询价平台之间数据差异过大、是否包含房屋装修、装修的价值多少等。
委托评估虽然数据相对准确,但评估成本颇高,加重申请人预先支付评估费的负担,一旦房屋流拍,这笔评估费也无法补偿。且评估耗时较长,会进一步增加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载明的利息负担,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不满。这种不满情绪更易促使当事人双方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导致案件推进更慢、争议更大、矛盾更激烈。
当前,我国房屋市场价值比较透明,双方当事人对处置房屋的价值均有心理价位。所谓议价,就是在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房屋价值、一拍价格、二拍价格。相比询价、委托评估,议价在时间、成本、效率、化解矛盾等方面有绝对优势。
一是议价流程短、成本低。相对于询价、委托评估工作本身需要的时间以及送达询价、评估报告后的异议期,议价能够有效缩短流程和时间,减少争议。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会尽力联系到双方当事人到庭,在第一次约谈中就能确定标的物价格,能有效避免因当事人对拍卖价格提出异议而导致的流程折返。同时,与委托评估需支付昂贵的评估费不同,议价完全基于双方自愿,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诸如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动产是否纳入处置范围这些后期可能争议的矛盾点,均可以在议价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这样一来,在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前提下,切实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
二是议价有利于清场交付。房屋清场腾退可谓是处置不动产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财产权和生存权冲突非常激烈,尤其是在涉及“唯一住房”的场景中。如在执行初始就采用议价方式,特别是法院在组织双方沟通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如该房屋是否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存在租赁、是否居住老人,幼儿等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清退预案;另一方面也能进行释法明理,若确定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会依法在处置后预留安置费。在安置费保障的条件下,被执行人既然接受了议价,也就做好了房屋被处置的心理预期,降低了对抗情绪,此时被执行人一般都会做出自行搬离房屋的承诺,法院也会告知被执行人拍卖进程,保证处置过程公开公正。
三是议价有利于矛盾化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往往意味着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到了相当程度。而由法院主持双方协商议价,让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通过面对面沟通,为进一步协商案件解决提供了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了法院居中调解的作用。在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过程中,双方互相退让一步后达成一致,是双方建立信任的第一步。实践中,在成功议价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拍卖成交前,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进而撤回拍卖申请;更有部分案件,在拍卖前被执行人就已全部履行完毕义务。由此可见,议价为推动后续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可能。
综上所述,在实际承办不动产处置案件时,法官应秉持积极态度,做到能联系的均联系、能议价的均议价。议价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沟通的桥梁”,而且节省了处置成本,缩短了处置时间,避免了因强制清场而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功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大量潜在的信访问题,为司法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黄枫怡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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