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现实中,部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陶某某与龚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经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龚某某应于同年6月29日前偿还陶某某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7万元。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龚某某迟迟未履行义务。陶某某遂向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年7月,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龚某某如实报告财产并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8月,法院对龚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月,法院对龚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决定。10月,因龚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2023年12月,龚某某明知自己是被执行人,仍委托拍卖公司,将其名下在用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进行拍卖,并用其新开立的银行账户接收拍卖所得款9万余元。龚某某得款后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并将钱款用于他处。

龚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当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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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龚某某明知自身负有履行法院裁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沈衡之

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来说,例如以放弃债权、虚假转让等方式恶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以恐吓、辱骂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生效裁判必须得到执行。任何试图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们必须尊重法律,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拒执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权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关乎司法权威的实现,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侵蚀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规避,等同于公然挑战司法制度,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二是破坏市场秩序。在民事商事领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若得不到惩戒,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激化社会矛盾。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的困境极易诱发新的违法犯罪,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危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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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立尊重法院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维护诚信社会风尚

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后,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提供有效线索,提高执行效率,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积极履行义务,主动申报财产,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若确有困难,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分期履行或和解。

社会公众应树立尊重法院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若发现拒执犯罪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切勿与拒执人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否则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面临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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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沈衡之、乔磊、施迪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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