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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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是确定发包方付款责任、保障承包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

如果合同约定“结算后支付工程款”但因为结算承包人起诉的,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高院在《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后支付工程款”,表明双方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的预期。如果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承包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起诉时间可视为付款时间的合理起算点。因此,利息应从起诉时间开始计算。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本案中,《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7.8条约定:“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七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第一款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按工程进度分月拨付工程价款;发包人确认工程量后支付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95%,剩余的5%为保修金。”第十九条“竣工与结算”第二款约定:“本工程竣工后据实结算”。

因此,中煤公司和涌鑫公司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中煤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息缺乏依据。

因涌鑫公司与中煤公司对工程款具体结算金额一直未达成一致,在中煤公司提起诉讼前无法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故二审法院认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日为中煤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日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约定 “结算后支付工程款” 但未结算时,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不能简单地依据合同字面约定,而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双方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导致诉讼的,利息通常从起诉之日起计付。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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