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请点击栏目图片







01

案例选编

▸ 案例一:当事人行使业主知情权之目的考量

▸ 案例二:业主要求查阅复制资料的客观性考量

▸ 案例三:行使业主知情权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界限

▸ 案例四:业主行使知情权有无行使时间之限制

02

衡石观点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以对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和监督为目的

业主要求公布、查阅的情况和资料必须是已经客观存在的

业主行使知情权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期限不宜过长

03

结 语




Part.

01


毛某是案涉小区业主,A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毛某起诉A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小区各项设施检测、巡查、维护、保养记录以及相关外包、采购合同;对树木、草坪、花坛花景的修剪、养护、布置记录及相关外包、采购合同;在小区安排、管理或指挥的项目经理、客服、保安、保洁、绿化、维修工、电工及其他物业服务相关人员名单、电子巡更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及相关人员雇佣外包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毛某第1、2项请求查阅、复制的内容均属于法定应公开之范围,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第3项请求,涉及到物业人员及外包人员名单、社保缴纳记录,依照法律规定,A公司应将主要负责人员向业主公开,对此予以支持;其他人员名单及所有人员雇佣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属于A公司内部管理范畴,毛某主张查阅,并无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电子巡更记录已包含在第1项主张范畴中,不再重复单列。

A公司不服原判,故上诉。

二审法院经查

毛某与A公司在本案之前因拒缴物业费而与A公司有过诉讼,且在该案中也查阅过部分本案所涉材料。

二审法院认为,毛某提起本案诉讼所要查阅复制的材料大部分已在其与A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中获悉,其又提诉有为自己对抗A公司纠纷之嫌且未见其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加之相关材料亦非业主知情权范围,故改判驳回了毛某的诉请。

Part.

02


杨某等三人系B小区业主,曾多次要求B小区业委会公示相关资料。B小区业委会在履职期间定期在业委会公告栏和微信公众号公示了依法应当公示的资料。但杨某等三人以不知道业委会已公示过、业委会公示方式太小看不清、不会使用微信公众号等为由,坚持要求业委会按照其诉讼请求在小区各支弄分别进行公示。该三人起诉要求B小区业委会公布:2018年至2021年各项物业费收支账务及停车位收费账务;2022年物业服务收费年度决算,物业费资金收支情况;本届业委会工作档案;本届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工作经费明细账;历年的小区车位占用费、公益性收入和支出账目明细;本届业委会历年来各成员工资(通信费)、值班费、办公费等支出账目明细。

一审法院认为

杨某等三人主张的第1、2项请求不属于业委会掌握的资料,业委会没有公示义务;第3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范围;第4-6项诉讼请求,业委会已将相关资料定期在公告栏和小区微信公众号公示,杨某等三人以各种理由要求业委会在各支弄再次公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杨某等三人不服原判,上诉要求支持其一审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共有部分用途的改变、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有关共有及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应持有并合理保管相应资料,亦系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故杨某等三人提出的第1、2项诉请应予支持。杨某等三人的第3项诉请,所谓公开业委会的工作档案,经二审再三询问,其对于业委会工作档案的具体内容项目及时间段始终无法予以明确,就其该项诉请实难支持。杨某等三人要求公开的第4-6项诉请所涉材料内容,经审查,业委会确已通过物业微信公众号、在小区公告栏公示等方式向小区业主予以公布,故对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Part.

03


张某诉请其小区业委会提供其查阅、复制的材料中包括业主向业委会或物业提交的用于登记车辆审核的文件材料、登记日期、审核校对人信息;月租车、照顾车车牌对应的业主姓名、门牌号;业主申请新增月租车的排队等候审核登记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该主张包括小区业主的诸多个人信息,存在业主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泄露风险,故只供查阅,不能复制。

二审法院认为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以相关材料客观存在且不涉及业主个人隐私为前提。张某要求查阅的登记车辆审核材料包括业主姓名、住址、身份证、房产证、行驶证、亲属证明等,因涉及业主隐私,张某要求直接查阅不应予以支持,二审遂改判。

Part.

04


某中心作为小区业主,提起业主知情权的诉请中有一项是要求小区业委会提供业委会历次的决定和会议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

该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事实,某中心要求查阅的材料系上届业委会工作期间的决定和会议记录,而根据辖区居委会的答复,无论是上届业委会向居委会移交材料还是居委会向本届业委会移交材料时均未制作清单。因此,在本届业委会坚持主张其并不持有系争决议和会议记录的情况下,亦无进一步证据证明本届业委会确实掌握系争材料,一审判决支持某中心查阅该等材料客观上将导致执行困难,浪费司法资源,亦不利于本届业委会开展工作。故改判驳回某中心的该项诉请。


Part.

01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具有利益公共性。从社区正常管理秩序的角度来讲,业主知情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对社区自治的监督和管理,故业主行使知情权获取信息的目的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有利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如果业主申请公布查阅的情况和资料的目的不是为了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或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不具有公共属性,而单纯是出于私人目的,则应当予以慎重考虑。

审判实践中,不乏出现因业主与业委会关系僵化、与物业公司存在矛盾冲突等导致的滥诉现象,严重影响社区自治效率和正常管理秩序,违背了社区自治制度的初衷,实际上并非实质的行使业主知情权。故业主主张知情权是否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合理监管目的是司法审查原则之一,业主应当明确其行使业主知情权的正当理由,而义务主体如果认为业主具有不正当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一中

毛某承认因其家庭拒付物业费而与A公司产生过相应诉讼,其在败诉之后即提起本案诉讼。二审考虑到毛某在物业费案件中已获悉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其在本案中要求A公司提供的材料又都是针对A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是否尽职尽责完成该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等材料并非业主个人行使知情权的范畴,毛某的诉请又缺乏为小区公共利益之目的,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P22

02


业主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是查阅已经实际存在的材料,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如确实没有相关资料,则应以情况说明方式进行公示告知业主。亦即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具有客观性。如果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不存在,或者尚未发生,则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保护范畴。且,如果相关义务主体已经公布了相关信息,应当视为所有业主已知情,个别业主不能事后以自己未注意、不知情为由再来行使知情权。当然,对于相关材料是否客观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业主;而对于相关材料有无公示的举证责任在于业委会或物业公司。

审判实务中,业主提起知情权纠纷有时是为后续诉讼搜集证据,起诉时并不知道是否存在所主张的信息和资料,于是诉讼请求就非常笼统,甚至会基于自己诉讼的需要编撰资料的名称,希望通过诉讼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料,然后从中发现对其有价值的材料。如果业主就不存在的资料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自然无法获得支持。另外,业主行使知情权当以其所在小区为限且以不影响他人权益及尽量减少义务主体的负担为原则,不应多次重复查阅,如有复制材料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案例二中

关于杨某等三人要求查阅业委会工作档案的诉请,经法院再三询问,该三人对于其所谓工作档案的具体内容项目及时间段实际无法明确,也无法证明该等材料的客观存在,对于此类行使业主知情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杨某等三人还以业委会公示方式不利于其阅读为由,坚持业委会按照其要求的方式重新公布,显然于法无据,亦难得到支持。

Part.

03


业主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应具合法正当性。切实保障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可以有效抑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滥用管理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保护业主知情权为名,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通常来说,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

小区内各业主是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其个人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群体性权益和个人权益产生冲突时,小区业主的个人权益不得被轻易牺牲,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比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等,业主行使知情权不能以侵害其他业主的隐私权为代价。故在实践中,若业主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其他业主个人隐私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基于公共利益监管的需要,可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隐匿处理再行公开。

另,业主知情权可能还会和其他权益产生冲突。如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报表或会计凭证等,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业主要求查阅复制上述资料时,人民法院亦应当进行权益衡量。因物业公司的公示义务以与业主利益相关为限,故在包干制模式下,物业公司自负盈亏,物业公司的经营结果与业主无关,除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收益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如物业费的收支等情况非业主共同管理及共同共有的事项,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

案例三中

张某起诉要求查阅小区登记车辆审核材料,但经审查,该等材料范围实际涉及小区业主姓名、住址、身份证、房产证、行驶证、亲属证明等内容,显然涉及业主隐私。当然,在小区停车难的现状下,对于相关车辆是否符合小区停车管理规定,确实属于小区公共管理的部分,故应在对相关隐私信息进行一定技术处理,同时亦能起到核查作用的情况下,予以公布。该案二审中,经释明,业委会将月租车登记信息(隐去业主个人信息和车牌号码中部分数字)后提供给业主查阅,较好平衡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权益保护。

Part.

04


虽然从法理上来说,业主行使知情权并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但基于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等原因,业主仍应及时行使知情权。故对于业主能够请求查阅或公开多久之前生成的、多长时间维度的资料,在审查时,一应当考量信息资料在客观上的保存期间,二也须考虑业主是否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业主委员会以相关资料因太长时间而灭失、客观上不能提供为由导致业主知情权不能实现。此外,业主请求查阅太久以前的资料,甚至是其成为业主之前的相关资料,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因与业主当前利益关联已经减弱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变更而难以获得支持。

案例四中

某中心要求查阅的资料就因时间跨度长,又涉及两届业委会交接等问题,本届业委会辩称客观上相应资料已经丢失,而某中心也无证据证据本届业委会实际持有该等资料,此情况下,如法院支持某中心的诉请,显然会导致执行困难,也无法达到保障业主知情权的目的。



业主知情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利,更是社区共治的基石。知情权帮助业主了解小区重大事项,避免信息不透明导致的权益受损,亦能有助于提升业主对社区的归属感,正确行使业主知情权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维护社区管理秩序的重要基础。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监督压力能促使业委会、物业公司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形成良性互动。对法院而言,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业主知情权的正确行使,平衡好业主与业委会、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

值班编辑:郭葭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