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华

被告:赵强

第三人:赵勇(赵强叔叔)、王某(陈华指定的房屋登记第三人)

关联关系:赵勇系赵强叔叔,受赵强委托处理房屋交易事宜;王某与陈华系朋友关系,受陈华指定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华诉请:

判令赵强交付一号房屋;

陈华在接收房屋当日支付购房款 40 万元;

赵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月 4000 元,自 2020 1 1 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

赵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150420 元;

赵强赔偿律师费 5 万元;

赵强支付物业费 7020.72 元、卫生费120 元、供暖费 3582 元

事实理由:2018 8 12 日,陈华与赵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230 万元购买赵强名下一号房屋(安置房,签约时未办证)。陈华已支付定金 10 万元、首付款 180 万元,赵强因房屋出租未实际交付。2020 1 月租期届满后,赵强拒绝交付房屋并擅自出租,2022 7 25 日才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但至今未交付房屋。赵强逾期交房、办证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被告答辩

赵强辩称:

房屋已于 2020 1 月通过续租方式交付陈华,不存在逾期交房;

产权证因回迁房政策统一发放,无迟延办证情形;

物业费等费用应由实际使用人陈华承担;

律师费无事实依据,违约金过高。

赵勇(第三人)述称:同意赵强意见,称 2020 1 月陈华与原租户签订续租合同,已完成交付。王某(第三人)述称:同意陈华诉求,房屋系受陈华指定登记在其名下。

(四)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8 8 12 日,赵强委托赵勇与陈华签订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 230 万元,陈华已支付 190 万元,尾款 40 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赵强应于 2018 9 30 日前交付房屋,取得产权证后 90 日内过户。

签约时房屋已出租,租期至 2020 1月,租金由赵强转付陈华至 2019 年 12 月,此后因赵强要求提前支付尾款产生争议,赵强擅自收取租金并拒绝交房。

产权过户与交付争议:

赵强于 2021 12 17 日取得房产证,2022 7 25 日过户至王某名下,但直至 2024 7 25 日经法院组织才完成房屋交接,期间房屋空置。

双方因物业费(7140.72 元)、供暖费(3582 元)等费用承担发生争议,合同约定交付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但赵强未结清。

违约责任证据:

赵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中介记录及报警记录显示其阻碍陈华接收房屋;

赵强未及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存在逾期办证情形。

二、争议焦点

赵强是否已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否支持?

赵强是否构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

物业费、卫生费、供暖费应由谁承担?

陈华主张的律师费是否有合同依据?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交付义务与逾期交房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出卖人有义务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本案中,虽前期租金由陈华收取,但 2020 1 月租期届满后,赵强未实际移交房屋控制权,反而擅自出租并拒绝交付,构成违约。法院结合中介沟通记录及现场交接情况,认定 2024 7 25 日为实际交付日,赵强应按每月 4000 元(相当于租金损失)支付 2020 4 月至交付日的违约金。

(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赵强应在取得产权证后 90 日内配合过户。根据证据,赵强至少于 2022 1 月已知晓房产证已办理,但直至 2022 7 月才完成过户,存在迟延。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情支持逾期办证违约金 25000 元(低于原告主张的 150420 元)。

(三)费用承担与利益平衡

合同约定交付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但考虑到陈华在争议期间未实际占有房屋,且赵强收取租金至2019 年 12 月,法院依据 “谁受益谁承担” 原则,结合违约金已补偿损失,驳回陈华要求支付物业费等费用的请求。

(四)律师费的合同依据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律师费,陈华提供了委托合同及支付凭证,法院支持其 5 万元律师费主张。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合同法》等规定,判决:

陈华支付赵强购房尾款 40 万元;

赵强支付陈华逾期交房违约金 207333.33 元(按每月 4000 元,自 2020 4 月计算至 2024 7 月);

赵强支付陈华逾期办证违约金 25000 元;

赵强赔偿陈华律师费 5 万元;

驳回陈华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房屋交付的实质要件:出租状态下的房屋交付,需出卖人明确移交控制权,仅转交租金不构成完整交付,避免以 “事实占有” 模糊交付义务。

违约金的合理主张与调整:违约金标准需结合实际损失(如租金、资金占用成本),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过高主张,建议合同中明确损失计算方式。

费用承担的举证责任:合同约定不明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费用归属,“谁受益谁承担” 原则可作为裁判参考。

律师费条款的必要性:复杂交易中可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降低维权成本,但需提供实际支付凭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交易效力:若交易方事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确认监护人代理权限,避免合同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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