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男子想继承他爸的房子,结果房产过户时被要求提供爷爷和外公的死亡证明。大哥当场就懵了,这都是一九四几年的事儿了,上哪找证明去?几十年前的老档案,说不定连存放的地儿都找不到了,这不是难为活人嘛!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最近,贵阳的小朱十分苦恼。为了办理房产继承,他需要提供素未谋面的爷爷和外公的死亡证明,可这两张证明,对于小朱来说却成了一个解决不了的大难题。
2016年,小朱的母亲去世,从此小朱便和父亲相依为命。2024年3月,小朱的父亲突发疾病去世,由于事发突然,没能来得及留下遗嘱。作为独生子女的小朱,在悲痛之余,开始着手处理父亲位于南明区蓑草路的房产。
小朱表示,当所有的证明都开到了,又是独生子女,房产证也已经全部办好。原本以为拿着这些材料就能顺利办理房产继承,可没想到在去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他却被告知光有这些材料还不行。
现在要求提供他爷爷奶奶,还有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奶奶和外婆的资料,他倒是找得到,外公和爷爷的死亡证明找不到。因为他从未见过外公和爷爷,家里的长辈也并不清楚两位老人的相关信息和情况。
因此,想找到他们的死亡证明,变成了十分困难的一件事。因为年代太久远了,那个是一九四几年,一九五零年左右。那时候国家没有健全的资料库,所以现在我去多个部门跑了之后,也查不了这个资料,就没有办法去办理继承手续。
从去年4月份到今年5月份,近一年的时间里,小朱已经做了无数尝试,但并未得到他想要的结果。坐在一家人生活过的房间里,小朱感到茫然又担忧。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各抒己见。有网友表示,成都这边有个非常人性化的做法。如果是唯一继承人,可以自己写一个声明。声明自己为唯一继承人,真实无误。如果有任何其他相关人提出异议要求,其产生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负责。
这样,就将自己对不存在的继承人进行举证,改成了由可能存在的继承人去举证。现在无人异议即为成立。将来出现异议,由提出异议者举证。这就将不可行的举证改成了可行的举证。这才是法律应有的形式吧?
有网友现身说法,我爸2022去世,去社区开证明,上面说明我爷爷奶奶长辈已经去世,其他的子女放弃继承,我妈拿着这个证明就能去人社局过户了,没有这么麻烦。
有网友评论,我就遇到过,完全没有任何办法。我妈是最小的女儿,她八十八去世,怎么可能还有姥姥姥爷呢?幸运的是,公正处找到了我父亲在上世纪六十年底写的困难补助申请,有我爷爷,奶奶,姥姥和姥爷去世困难补助申请。这才解决问题。不知道其他人是怎么解决的。
- 无独有偶,2024年9月媒体曾报道,女子继承房产,被告知要出示已去世近100年太奶奶的死亡证明。
凌女士求助,称父亲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产证上写了爷爷、父亲、母亲和凌女士自己共四个人的名字。她想要继承房产份额的时候却发现手续比想象难办很多,被告知需要出示太奶奶的死亡证明。
而太奶奶去世已经近100年了,为此她四处奔走求助。事件的起因,2000年凌女士一家买下了这套自家居住的售后公房。2002年,奶奶先行离世,2017年爷爷去世,2023年父亲也走了。如今,只剩下她和母亲相依为命。
在2024年年初,凌女士和母亲着手办理继承遗产手续。母女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要办理更名,就要做遗产继承公证。
而公证处表示,因为房子在奶奶去世前购买,所以凌女士爷爷的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称,虽然奶奶的子女都表示放弃继承,凌女士还要提供奶奶父亲和母亲的死亡证明。
上述两起案例,其实暴露出的问题都是一样的。就是公证处要求提供的资料,都是明文规定的。他们的要求看上去没错,但欠缺一些变通机制。
那如何变通呢?比如,上述网友爆料成都的做法就比较合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完全可以让继承人签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写上自己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再加上一条,以后因为这套房子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都和登记中心没关系,全由继承人自己担着。
要是有人敢在承诺书上撒谎,后续就按法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这样既简化了流程,又能保障各方权益,登记中心按程序走完,把房子过户给继承人,不就皆大欢喜了吗?
总之,让法律法规更接地气,更人性化一些,让群众少折腾,别让继承房产这件本来顺理成章的事,变成让人头疼的大难题。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