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丹阳市公安局和平桥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
称辖区某商住楼有人高空抛物
经调查
民警找到了从7楼抛物的李某
52岁的李某自称因图省事
不想下楼扔垃圾
故从7楼窗户直接把杂物扔下楼
因考虑其首次抛掷的物品
为衣物、书本等杂物
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然而,没过几天
李某又两次从家里往外抛物
抛掷的物品升级为
玻璃杯、奶粉罐、自行车轮胎
竟然还有木板、木棍等废旧家具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鉴于其行为已形成持续危害
给周边居住群众造成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以涉嫌高空抛物罪
对李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1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
▸ 高空抛物罪最高可处一年有期徒刑
▸ 即便未造成损害,情节严重即可入刑
▸若致人伤亡,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较高空抛物罪更重的罪名,将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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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顶安全不容侥幸
共建平安社区
需要每位公民守牢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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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江苏警方编辑部 丹阳公安
编辑丨居泽欣
审核丨张可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