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5月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黄化锋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4年,被告人黄化锋利用担任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铜陵市副市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马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股权投资、职务晋升、项目承揽、合同签订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78万余元,其中507万余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化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化锋构成坦白、立功、认罪认罚以及部分受贿未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被告人黄化锋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判决。
02
日前,经中共宁国市委批准,宁国市纪委监委对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原四级调研员周海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海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征收征迁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周海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宁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宁国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海星开除党籍处分;由宁国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03
涡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刘兴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涡阳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04
中林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国林源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上海国林良谷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律审查和安徽省宣城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来源 | 安徽纪检监察网、六安中院
编辑 | 林婷婷 责编 | 黄澎 审核 | 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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