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并不复杂的工程纠纷案,被涟水学校利用结算问题、质量问题反复缠诉达五年之久,现在一切归零,距离结案的时间遥遥无期。司法程序本来是为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制度设计,现在却被涟水学校玩弄于股掌之间,毫无公平公正可言。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就这样深陷追讨工程款的无底黑洞之中。
一起2020年进入诉讼程序的工程款纠纷案,历经一审、终审、再审,重审,历时五年又重新回到一审的起点,其中的波折和当地公安机关涉嫌违纪违法采取刑事手段干预有关。而又出现戏剧性一幕的是,一审、终审法院审理认定合法有效的《结算审核报告》被一审法院要求重新鉴定。在这如儿戏一般的消耗拉锯战中,施工企业已濒临破产。
2018年2月11日,湖南双峰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方圆公司)与涟水学校签订《涟水中学项目二期土建及水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方圆公司立马组织人工、材料、机械等进场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
8月28日,经涟水学校牵头组织,方圆公司会同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及涟源市质监站等行政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同年9月1日如期开学招生。
涟水学校委托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3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认方圆公司完成的工程款(不含体育馆)总额近八千三百万元。该竣工结算报告经涟水学校盖章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时任董事长、时任工程部长等负责人员的签字确认。
之后,涟水学校被周某承债收购。涟水学校于2020年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自身签章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称撤销权案),因彼时涟水学校欠付方圆公司工程款三千余万元,方圆公司同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以下称工程款案)。
一审情况是:
工程款案:涟源市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湘138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以方圆公司未开发票为由驳回方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撤销权案:涟源市法院作出(2020)湘138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圆公司开具发票及提供资料,驳回涟水学校要求撤销《结算审核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及返还多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两案件审理结果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是:
工程款案:娄底市中院作出(2021)湘13民终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要求涟水学校支付方圆公司工程款1111余万元,但仍以发票未开具为由未支持方圆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
撤销权案:娄底市中院作出(2021)湘13民终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仅支持方圆公司向涟水学校开具发票,驳回了涟水学校其他的诉讼请求。
再审情况是:
双方对两案件终审结果审理均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以作出案涉结算审核报告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现已由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做出(2022)民申1055号、1056号民事裁定书,将两案件裁定指令娄底市中院再审本案。
重审情况是:
湖南省高院指令娄底市中院再审后,娄底市中院随即将案件发回涟源市法院重审,现仍在涟源市法院重审一审审理过程中。涟水学校要求对《结算审核报告》进行重新鉴定,得到了涟源市法院的支持。
方圆公司认为,五年的漫长诉讼实际上是湖南三级法院拖延审限,为涟水学校拖延债务、逃避债务进行的系列操作行为:
案件自2020年起诉至今实际处于一审过程中,案件结案仍遥遥无期。一审、终审法院审理案件动辄一、两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审限规定。
湖南省高院对于方圆公司的再审申请置之不理,对于涟水学校的再审申请却举行了罕见的四次听证,一个再审案件拖延了一年四个月之久。
涟水学校长期拖欠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方圆公司起诉涟水学校的工程款案件中,依法依规依合同所主张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高达一千万余元,涟源、娄底两级法院均被以未开具发票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由予以驳回,分文未得到支持。
涟源市法院以鉴代审,在同一法院的同一工程类案均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违规支持涟水学校的恶意鉴定申请。
方圆公司反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是涟水学校的申请,不管有理无理,有依据无依据,且方圆公司已提出明确证据及法律依据推翻申请的情况下,涟源市法院均不予置否,直接按照涟水学校的意愿违法启动鉴定程序。
方圆公司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结算是涟水学校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且经过双方多次对审、签章确认的结算意见,涟水学校又提起诉讼要求重新鉴定,涟源市法院不顾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进行诉前结算的,不再启动司法鉴定),同意对此进行鉴定,明显是在充当保护伞。
案件经涟源市法院一审、娄底市中院终审后,判决支持方圆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驳回涟水学校要求撤销结算审核报告的请求,案件本应进入生效执行阶段,但是,涟源市公安局一纸“立案决定书 ”却让整个民事案件推倒重来。
2023年,涟水学校见判决生效,便向涟源市公安局以编制结算审核报告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为由进行报案。
涟源市公安局在没有进行核查且明显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立案侦查,在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刑事案件移送至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恰在此时,方圆公司与涟水学校案件正在湖南省高院再审过程中,涟源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使得湖南省高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指令由娄底市中院再审,娄底市中院又将该案发回涟源市法院一审。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涟源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娄涟检刑不诉【2024】15号),决定对相关编制人员不起诉,即《结算审核报告》编制人员没有犯罪事实。
湖南省高院指令再审的理由是因为作出结算审核报告的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但涟源市检察院已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在已经消除湖南省高院指令再审理由的情形下,娄底市中院应当直接进行审理宣判,而不是发回涟源市法院重审,再次拉长审时。
方圆公司认为,涟源市公安局对已经法院审理,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立案侦查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重新回到起点,属于明显的违纪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2025年4月30日,涟源市法院将涟水学校单方面委托第三方公司作出的工程核算资料送达到了方圆公司。经方圆公司核查,发现该资料部分原始签证资料缺失,部分原始签证资料复印件不真实,出现虚假材料,部分资料不是工程结算时双方认可的原始结算资料,系涟水学校诉讼后单方面提供的虚假资料。
方圆公司认为涟源市公安局及明诚咨询公司所作出的意见正是依据涟水学校单方面提供的这些漏、错结算资料作出的不真实、不客观的结论。因此,所得六千多万元工程款的报告与原确认的八千多万元工程款的审核结算报告出现了极大差距。
《公评天下》认为,如果要否定涟水学校和方圆公司的工程结算报告,需要具备以下十个方面之一的法定理由:
一是有证据证明结算报告违反了合同条款。结算报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单价、计价方式或结算程序执行(如未履行变更签证程序),可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原则)主张无效或调整;
二是有证据证明未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方制作的结算报告未经对方书面确认,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是有证据证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结算报告涉及的行为本身违法,如施工方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法》第13条);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未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
四是有证据证明显失公平或欺诈。结算报告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达成,可依《民法典》第147-151条请求法院撤销;
五是有证据证明结算程序违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履行结算流程,如没有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六是有证据证明证据缺陷。结算报告缺乏原始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等关键证据支持,或数据存在矛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质疑其真实性;
七是有证据证明违反计价规范。结算未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强制性标准(如擅自调整材料价差、费率),可主张调整;
八是有证据证明虚构工程量或重复计价。 通过审计或证据证明存在虚报、重复列项等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否定相关部分;
九是有证据证明结算报告编制人员存在受贿、合谋串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是有证据证明司法机关在审理结算报告合法性真实性的过程中存在受贿、合谋串通等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涟水学校和方圆公司的工程结算报告存在可以否定的法定理由。
该结算报告经过双方审核签字确认,通过涟源市法院(2020)湘1382民初512号判决书、娄底市中院(2021)湘13民终980号判决书得到了确认、通过涟源市公安局的刑事立案侦查、通过涟源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都得到了无可否定的结果。
因此,无论是从民事审查还是刑事审查方面,涟水学校和方圆公司共同审核认定的结算报告合法有效,无可质疑。
涟源市法院否定自己的原一审判决、娄底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要求重新鉴定结算报告没有任何法定理由。涟源市法院非法启动结算报告重新鉴定,是赤裸裸地为恶意诉讼站台。
一个并不复杂的工程纠纷案,被涟水学校利用结算问题、质量问题反复缠诉达五年之久,现在一切归零,距离结案的时间遥遥无期。司法程序本来是为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制度设计,现在却被涟水学校玩弄于股掌之间,毫无公平公正可言。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就这样深陷追讨工程款的无底黑洞之中。
这其中究竟是否有猫腻尚且是迷。但是,只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顺藤摸瓜,真相一定会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