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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磊
被告一:周慧芳
被告二:赵阳
被告三:陈俊
被告四:吴秀兰
关联人:陈俊之父陈华(已故),周慧芳之夫陈华,赵阳之母周慧芳,吴秀兰之子陈华
案件背景:汪磊与陈华曾就一号房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陈华去世后,汪磊以未收到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陈华的继承人配合过户及腾退,由此引发纠纷。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汪磊诉请:
判令解除汪磊与陈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判令周慧芳、赵阳、陈俊、吴秀兰配合汪磊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汪磊名下;
判令周慧芳腾退位于一号房屋;
诉讼费由周慧芳、赵阳、陈俊、吴秀兰承担。
事实理由:一号房屋曾为汪磊单位分配,后汪磊买断获得产权,并借给陈华、周慧芳居住。2010 年 11 月,陈华、周慧芳以无住房为由请求购买房屋,汪磊基于亲属关系以 20 万元优惠价出售并办理过户,但房款一直未付。陈华去世后,汪磊多次催促无果,现依据《民法典》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因陈华继承人继受合同权利义务,故将其列为被告。
(三)被告答辩
周慧芳、赵阳共同辩称:
合同已履行完毕,汪磊无权解除。2010 年11 月 25 日合同签订当日,陈华以现金支付房款,汪磊完成过户登记,2011 年 1 月 27 日房屋变更为陈华与周慧芳共同共有,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
汪磊主张超过解除权除斥期间。合同履行完毕已超 13 年,汪磊在此期间未提异议,现主张权利已过法定 1 年除斥期间。
陈俊、吴秀兰存在与汪磊串通可能。陈俊系陈华与前妻之子,长期未与陈华共同生活,对房屋买卖不知情,且曾起诉周慧芳争夺房屋;吴秀兰由汪磊一家照顾,与周慧芳关系不佳,二人陈述不可信。
本案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应中止审理。陈华去世未留遗嘱,赵阳作为继女有法定继承权,其涉及陈华遗产的法定继承纠纷案已立案,本案应等待该案结果。
陈俊未到庭,书面辩称:房屋是汪磊赠给父亲陈华,后又于 2013 年赠给自己,尊重法院判决。
吴秀兰未到庭,书面辩称:知晓房屋过户之事,但不了解具体情况,服从法院判决。
(四)法院认定事实
人物关系:陈建国、吴秀兰是陈华的父母。陈华与前妻育有陈俊。周慧芳与前夫育有赵阳。陈华与周慧芳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结婚。汪磊是陈华妹夫。陈建国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死亡,陈华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死亡。
房屋交易:汪磊曾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2010 年 11 月 25 日,汪磊与陈华签订合同,以 20 万元出售房屋,当日完成过户。2011 年 1 月 27 日,房屋变更为陈华与周慧芳共同共有 。
争议焦点证据:双方就 20 万元房款是否支付存争议。汪磊提供水电费、物业费等交费记录,证明费用由自己交纳;周慧芳、赵阳提交陈华收入证明等,证明其有支付能力,但均无直接证据证明房款支付情况。
二、争议焦点
陈华是否向汪磊支付了 20 万元购房款?
汪磊是否有权解除与陈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周慧芳、赵阳、陈俊、吴秀兰是否应配合汪磊转移房屋登记并腾退房屋?
三、案件分析
(一)购房款支付事实认定
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房款支付情况。但从房屋过户时间来看,合同签订当日即完成过户,若未支付房款,汪磊此时完成过户不合常理;考虑双方亲属关系,未打收条存在一定可能性;且汪磊在陈华生前未提出解除合同或追讨房款,综合这些因素,法院采信周慧芳主张,认定房款已支付。
(二)合同解除权分析
因认定房款已支付,陈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汪磊以未收到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且即便存在未付款情况,汪磊在合同履行完毕 13 年后才主张权利,远超法定 1 年除斥期间,解除权也已消灭。
(三)被告责任认定
基于合同已履行完毕且汪磊无权解除合同,周慧芳、赵阳、陈俊、吴秀兰作为陈华的继承人,无需配合汪磊转移房屋登记和腾退房屋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
驳回汪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规范合同履行与证据留存:进行房屋买卖等交易时,应规范履行合同,保留付款凭证、收据等关键证据,避免因无证据证明交易事实引发纠纷。亲属间交易也不能忽视证据留存,不能因关系亲密而简化流程。
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注意法律规定的各类期间,如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等。若未在规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可能面临权利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审慎对待亲属间交易:亲属间交易虽基于信任,但仍需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情感因素导致纠纷。一旦产生争议,应理性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重视诉讼程序与权利主张: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参与,充分行使答辩、质证等权利。同时,要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涉及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依法处理,避免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