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灵山县某交警支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道路开展交通查处时,有民警发现一辆无号牌摩托车驾驶人神色慌张,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
经检测,驾驶人包某系酒驾,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采血取样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4.8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包某于2023年12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由此,包某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此外,包某还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戴安全头盔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
最终,包某因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合并处以罚款20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处行政拘留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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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只要酒后开车,无论有没有发生事故,都属于违法行为,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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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交警、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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