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某案外人点燃易燃物过失致使火势蔓延引发火灾,烧毁了出租人辛某的钢结构大棚,承租人田某在大棚内的水产养殖也遭受了损失。案涉大棚被烧后,辛某和田某就大棚后续如何处理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辛某向法院诉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田某支付欠缴的租赁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关于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其解除。案涉大棚租赁合同系辛某与田某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案涉大棚被烧后,辛某与田某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大棚租赁合同解除。二是关于租赁物的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田某应当将所租赁的大棚及其场地返还给辛某。三是关于欠付租赁费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将大棚被烧后的租赁费下调20%,由承租人田某支付出租人辛某。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局需就两项判项进行执行,一是返还租赁大棚,二是支付租赁费。
执行干警首先前往已经烧毁的大棚进行线下调查,发现现场仍存有部分设备。执行干警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调解,经深入沟通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先行处理行为类履行义务,后续处理金钱类履行义务。即辛某于一周内配合田某搬运大棚内属于田某的个人物品,处理完毕后,由辛某为田某出具返还大棚的证明。但一周后,田某电话反映称辛某已将大棚门锁上,要求先还租赁费,才能搬走个人财产。得知此情况,执行干警立即联系辛某,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批评教育。在执行干警的劝导下,辛某解下了铁锁,协助田某将大棚内部物品清理完毕,大棚顺利返还。随后,田某向辛某一次性付清欠缴的租赁费,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后语
执行工作的开展需要申请人的信任和配合,申请人通过主动提供线索、遵守程序要求等予以积极配合,往往能使整个案件执行事半功倍,更高效地实现自身的胜诉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撰写人:高国豪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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