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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房屋租赁市场愈发活跃,但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榆阳法院高新法庭化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杜某于2024年初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杜某需按月支付租金,并在合同期满后将房屋交还给刘某。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修缮费用、押金退还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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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称,入住期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多次联系刘某要求维修未果,不得不自行垫付修理费用。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刘某则辩称,杜某在使用房屋期间造成家具损坏和墙面污损,因此拒绝全额退还押金。
法官调解
考虑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双方争端。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详细了解争议焦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逐一分析利弊。针对房屋维修费用问题,依据《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正常使用造成损耗的,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法官对刘某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作为房东应对房屋漏水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押金退还争议,法官对双方进行说明,押金属于担保性质,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合理扣减,而非随意处置。经过数轮沟通,双方逐渐开始理性看待彼此诉求。最终,杜某与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同意退还剩余押金并补偿杜某部分维修费用,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书。
房屋租赁涉及多方权益,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条款内容,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纷争。同时,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 核:郭玉婷
作 者:白 洁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