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集资诈骗罪被判退赔266万元未履行,

其与配偶共有的房产遭法院查封。

配偶以享有“共有权”为由

提出的异议能否阻却拍卖程序?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简要案情

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已判决生效,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6万元的义务,邕宁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一处商品房及车位后,徐某的配偶杨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不动产是双方在结婚后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杨某对该不动产享有一半产权。为此,异议人杨某提出异议请求,要求解除对案涉不动产的查封并停止拍卖程序。

审查情况

经审查,杨某所称对法院查封的房产享有共有权的情况属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案涉房产可以进行查封和拍卖。因此,异议人杨某以案涉房产是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享有一半份额为由,主张以此排除执行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因房产具有整体属性,不能单独分割。而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应当予以维护,当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共有房产。法院在处置共有房产时,会审查房产的所有权、抵押权及使用权等相关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方案。本案中,杨某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对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主张个人所享有的份额,但无权对案涉房屋排除执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从强制拍卖所获得价款中保留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份额。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来源:邕宁区法院

作者:林子焜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王玉梅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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