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某驾驶挂靠于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车辆,因操作不当,与原告隋某私家车发生碰撞,导致隋某车辆严重受损。因双方就车辆维修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故隋某将孙某等诉至法院。案件判决后,法官团队又积极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明理,最终成功促成被告方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孙某驾驶挂靠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车辆时,因操作不当碰撞隋某的私家车,导致隋某车辆严重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隋某无责任。而后,原告隋某将被告孙某及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共99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及维修方案各执一词。原告隋某主张车辆应更换原厂配件,被告孙某、汽车服务公司则认为维修费用过高,并质疑隋某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案件审理期间,双方争议较大,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调解陷入僵局。
化解过程及效果
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修车发票等在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孙某及汽车服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隋某车辆维修费97500元,保险公司应赔偿2000元,被告孙某及汽车服务公司连带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送达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仅在具体赔偿金额上未达成共识,且被告方具有履行能力,为促进原、被告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避免强制执行进一步增加当事人讼累,特别是对公司经营信誉产生负面影响,遂及时开展了判后答疑和释法明理工作。
办案法官和法官助理多次利用下班时间联系被告方公司,向其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裁判依据,并就《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展开充分释明,对被告公司提出的几项异议逐一给出具体明了的回应,同时,例举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性案例,进一步向当事人说明该类案件中机动车损失赔偿的裁判思路。
在办案团队的持续沟通下,被告公司同意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再次相聚法院,在法官主持下,被告公司向原告隋某以现金形式给付了全部赔偿款项,隋某出具收条。历时4个月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被告公司代表坦言:“法官一字一句的向我们解释《民法典》第1211条的法律规定,并用具体案例佐证,让我们理解了作为挂靠公司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特别是法院干警在晚上九点多还通过电话为我们双方调解,从内心上也感到应该主动履行判决,这对我们公司的诚信经营也是有益的。”
典型意义
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应贯穿诉讼全过程。本案中,法官团队为避免程序空转和进一步衍生执行案件,未将执法办案止步于作出公正判决。法官团队充分利用裁判文书生效到强制执行的缓冲间隙,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判后答疑和释法明理工作,让案件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院裁判是依据事实,融合法理、情理作出的,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信用,从而促成法院判决的及时履行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综上,充分做实释法答疑和全流程调解等具体工作,努力促成“案结事了”, 才能让广大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长春汽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