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劳动力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超龄老人回归职场再就业屡见不鲜。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获得救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68岁务工者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后死亡引发的纠纷。
68岁保洁员工作期间晕倒死亡
2018年10月,68岁的李某受雇于涉案公司,并以公司雇员的身份在一超市从事保洁服务工作。2020年1月1日14时左右,李某在工作期间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梗死。次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3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视同工伤。
此后,李某的母亲马某、李某的妻子蒋某、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0万元;从2020年1月起向蒋某按月支付抚恤金每月1440元,并支付应当由李某母亲马某享有的抚恤金5万元;某超市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某、蒋某、李小某不服,诉至通州法院。
本案前,法院已判决涉案超市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当事公司曾以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李某视同工伤的认定,该案驳回了某公司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庭审中,公司依然不认可工伤认定,但未就其主张举证证明。公司和超市均否认马某和蒋某没有收入来源,但均未就此举证证明。
法院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险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生效判决确认,公司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超市将保洁服务事宜外包给公司完成,李某事发当天提供保洁服务的行为属于履行其与某公司之间雇佣合同的行为。李某与超市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且超市已承担了对李某的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关于由某超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李某死亡前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李某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受伤害经认定视同工伤,即李某因工死亡,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李某死亡时其母马某、其妻蒋某均年事已高,二人依靠李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原告主张不超过法院核算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0万元,2020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5万元,自2020年2月起,按每月144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蒋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蒋某丧失取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时止。
原告与某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甘浩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