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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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哪些情况下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注意不要错过申请期限!》一文中写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那么, 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最高院在《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葛勇智、李凤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人民法院仅依据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院认为,
安全公司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本院向沙河市公安局调取被申请人葛勇智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人民法院仅依据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安全公司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本院不予准许。
因原一、二审审理期间,安全公司并未书面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现安全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符合法院调取证据条件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在一审或二审期间申请,由于再审为审判监督程序,即使符合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条件,也不会被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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