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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当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适用《解释》新规定审结一起因退还预付费用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某钓场经营者返还垂钓爱好者预先支付的垂钓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利息,有力保护了预付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支付50000元抵用61200元,在被告经营的某钓场作垂钓费使用。原告每次垂钓结束,可以用回鱼方式回款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至该钓场垂钓3次,产生垂钓费用共计4000多元,原告垂钓结束后,被告会将原告钓到的鱼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回收,回款由被告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后因被告无法再向原告提供垂钓服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被告仅退款1500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签订协议,由原告预付款项用于购买被告提供的垂钓服务,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预付款的义务,但被告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垂钓服务,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预付款协议。案涉协议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法清算并返还剩余预付款。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预付的50000元可以抵作61200元垂钓费使用,超出原告预存金额的部分应当视为被告赠送原告的消费金额,故对原告已经消费的金额,应当按此优惠的比例扣减相应费用。原告支付垂钓费钓取渔获后再转卖给被告的回鱼款,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预存垂钓费的计算与退还不存在关联性,故不应从预付款中予以扣减。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付垂钓费用4万余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的交易方式,消费者通过预先支付款项,换取未来分次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既有利于消费者压降长远消费成本,也有利于经营者快速收款从而维系扩大经营,本应为“双赢”消费模式,然而,该模式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实践中时常存在不签署书面合同、经营者虚假承诺、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经营者“跑路”等问题,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解释》针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之力助力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助推消费品质提升。
本案是徐州法院适用《解释》审结的首件案件
法院精准适用关于经营者清算义务、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计算规则、利息计付标准等条款内容,结合《民法典》法定合同解除权相关内容进行裁判,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规范运行。
背景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0 1
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
除《解释》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02
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第六条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03
明确规制“霸王条款”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04
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05
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06
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07
规定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
《解释》第十五条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当事人的赔偿损失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是遏制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08
规定返还预付款的规则
《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
09
规制“卷款跑路”行为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10
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供稿: 彭懿 刘宝玉(徐州市铜山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