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日前,“河南五旬辅警追寻自己被窃取的人生”的案件,引发人们对“身份窃贼”问题的广泛讨论。
1990年,河南焦作的席南高考后苦等无果,以为名落孙山,最终成为一名辅警。30多年后他才惊悉,自己当年其实被焦作卫校录取,但录取通知书被李某刚截获后冒用入学,此后更是当上医院副院长。然而,自2022年事件曝光至今,冒用者虽被当地卫健部门开除,但法律追责却陷入僵局,刑事责任追究迟迟未有进展;民事诉讼也因损害认定模糊、赔偿金额难以量化而不了了之。
法律若失去威慑,恶行便会如野草般疯长。对李某刚及其背后涉案人员的依法严惩,不仅是朴素正义观的必然要求,更是法律尊严的底线所在。那些企图用“时间冲淡罪恶”“证据不足免责”为违法者开脱的行径,实则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从法律适用层面看,即便无法依据2021年新增的“冒名顶替罪”追责,在1979年的刑法中也早已为惩处此类恶行备好利剑。在李某刚冒用他人身份的过程中,伪造身份证、学生证、医生资格证等行为,已然触犯“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文、证件罪”;盗取录取通知书的举动,更涉嫌“盗窃事业单位公文罪”。所谓“伪造”,核心在于无中生有,无论是私自制作虚假证件,还是通过欺瞒手段冒用他人身份获取证件,都毫无疑问满足了构成“伪造”的条件。
至于许多人认为存在的追诉时效问题,其实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机械理解。刑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李某刚冒用席南身份长达 32 年,其间凭借伪造身份完成学业、谋取职业、获取晋升,犯罪行为从未间断,对席南的伤害也持续存在。这里可参考伪造货币的案例,若持续使用假币获利,追诉时效一般从最后一次违法使用时起算。李某刚的“身份盗窃”行为,显然属于持续犯,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实际上应从2022 年事件曝光时开始。
整起事件最令人揪心的,是席南面对“身份窃贼”的无力感。这不仅是席南个人的悲剧,更暴露出现阶段司法体系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对受害人司法救济与支持上的严重缺位。在刑事层面,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保存难度高,难以定罪量刑可以理解。但在民事赔偿方面,案件暴露出的,对教育机会损失、职业发展受阻等无形损害缺乏明确量化标准,导致受害人诉求难以得到充分支持也不容忽视。这种司法救济的缺失,让受害人不仅承受着身份乃至人生被窃取的精神创伤,更在漫长维权过程中精疲力尽、充满无奈。
要破解这一困局,亟需多维度的改进。立法层面,应尽快出台针对此类历史遗留“身份盗窃”案件的特别条款,明确追诉时效计算细则;司法实践中,建立专门的案件审理绿色通道,组织跨部门专案组,利用现代刑侦技术协助受害人进行证据固定和调取。同时,设立国家层面的受害人救济基金,对无法通过民事赔偿获得足额补偿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教育机会丧失、职业发展受限等因素纳入量化评估体系。此外,还需建立司法机关与受害人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反馈案件进展,给予其必要的法律指导与心理支持,真正让法律成为受害者对抗“身份窃贼”的坚实后盾,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公正的坚守;司法的公信力,源于对恶行的严惩。席南案不是简单的个体悲剧,而是检验法治成色的试金石。唯有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密的追责体系和完善的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实现 “违法必究”的庄严承诺,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守护属于自己的人生。(作者是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