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这样一起“鼻涕姐”的事件。
4月29日,一名女子在上海一家馄饨店用餐后,拿起桌子上的餐巾纸开始擦鼻涕,擦完鼻涕之后,女子竟然把擦过鼻涕的纸扔进自己的碗里,然后又扔进辣椒油里,再用勺子用力压住辣椒油,最后扬长而去。
馄饨店老板将上述视频发到网上后,女子以店主在网上发了她未打码的视频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店主道歉,
混沌店主在警方的安排下和该女子进行调解,调解办法就是双方互相道歉。
馄饨店相关人员称,双方先是互相口头道歉,然而女子却在馄饨店主签署道歉书后拒绝签署属于她的那份道歉书。
后来网友扒出,鼻涕姐今年31岁,未婚, 家境优渥,日常炒股为生,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华师大被黑的最惨的一次),在社交媒体经常炫富和晒美照。
让人感到离谱的是,“鼻涕姐”的社交媒体账号的粉丝似乎在迅速上升,目前已经增加到了3.1万粉丝。
作为一名资深LSP,对于“鼻涕姐”的不文明行为,已经不想再批评鞭笞,我这里想聊的是,警方在处置这件事情上的做法,到底对不对?
我能理解警方的做法,但是我认为不妥。
我们先来看一下“鼻涕姐”的诉求:馄饨店主擅自在网上发布她未打码的视频,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诉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自然人的肖像权虽然需要保护,但在特定的合理事实情况下,是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
尤其是第五点:“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日常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就是警方发布通缉令,在通缉令上附上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这时候就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合理实施行为。
总不可能因为保护肖像权,给通缉的嫌疑人脸上打马赛克吧?
在本案中,我认为,馄饨店主的行为也是具备“维护公共利益”属性。
“鼻涕姐”的行为显然不是不小心或者无意中将擦过鼻涕的纸巾放进餐具、调料碗中,她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不是试图在公共场所传播疾病?是不是因为自身患有艾滋病等绝症而想以这种方式危害社会?
店主出于对公共卫生健康的忧虑,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发布“鼻涕姐”的视频,我认为并不能算侵犯肖像权。
遗憾的是,警方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站稳立场,可能是出于息事宁人,可能是被鼻涕姐强大的气场所震慑,竟然安排双方互相道歉。
这可能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鼻涕姐的气焰。
不应该马上行政立案吗?
鼻涕姐的行为,如果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我估计大概率是这个原因)的目的,那就是妥妥的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跟这种人,有什么好客气的?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就是为这些人而保留的。
如果是因为患有艾滋病等绝症,出于报复社会的心理而作出这种不可理喻的行为,刑法中还有“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可以适用。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我认为警方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引导双方调解并不妥当,至少应该参考“海底捞”小便门(巧了,也是发生在上海)的处理,对鼻涕姐治安处罚,才能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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