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警示人们:任何以破坏性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设备时,其危害已不仅是财产损失,更直接威胁公共安全。



以案释法502,破坏油气设备盗油案

本案警示人们:任何以破坏性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设备时,其危害已不仅是财产损失,更直接威胁公共安全。

一.案子简介

王某等四人,携带工具至天津大港油田某作业区,擅自打开正在作业的油井阀门[盗]窃原油。在作案过程中,因油井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过高,同伙刘某在启动车辆时引发火灾,导致现场设备损毁,刘某本人因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20元。

法庭审理认为,王某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D窃原油,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鉴于王某岗系主犯但认罪认罚,判处其徒刑十年。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能源设施是易燃易爆的高危设施,对这类设施的破坏,其法律后果将远超经济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对[盗]窃油气过程中破坏设备的行为,不单独评价[盗]窃金额,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论处。即便未引发事故,只要行为足以造成危险,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或[死]刑。
本案警示我们:任何以破坏性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设备时,其危害已不仅是财产损失,更直接威胁公共安全。本案提醒人们,切莫因一时贪念酿成大错,本案王某等人最初可能只为图财,但其行为直接导致同伙死亡,自己也面临十年刑期,这警示违法行为往往会产生超出预期的严重后果。

三、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3.对于D窃油气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D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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