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来自1958年的工资转移证,引出了一些话题。所谓“工资转移证”,实质上就是工资关系。当年人员调动工作,除了要行政关系介绍信,还要有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或团员)和工资关系表。

行政介绍信说明你按照组织程序调动工作,组织关系说明你是否党员或团员,工资关系说明你的行政级别(干部)或技术级别(工人)。有了这三样东西,你才能到新单位报到、工作和领取报酬。

这张“工资转移表”上的调动人的工资是每个月72元,按照当年我国干部实行的“行政级别制”,他的行政级别应该是20级。20级一般职务在科长到主任科员之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级或副科级干部。

我参军的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我们连队有一个老指导员,1959年入伍,正连级,行政级别21级,每月工资也是72元。

为什么地方干部科级(相当于部队营级)干部每个月72元,部队连级干部每个月也领取72元呢?原因就是部队干部的行政级别一般比地方高一个级别。

在部队实行军衔制的1965年前,部队军官按照职务和军龄领取薪金。1965后军衔制取消后,部队干部按照行政级别制领取工资。在薪金制向工资制转移到过程中,军队干部要套改行政级别,实行全国统一的行政级别制时,一般军队干部都高套一级。你像我们连队指导员,当时是副连级军官,中尉,套改行政级别22级。后来提拔到连级干部,晋升一级到行政21级。

我们七十年代新提拔的干部都是排级,行政23级(部队最低一级),工资54元(福州地区);而地方单位的新干部行政级别才24级,工资46元,差了一个级别。这就是当年部队实行基本工资比地方高出百分之十左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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