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好奇"五一"交警蜀黍

查酒驾的时间

那就是你酒后驾车的那段时间


查酒驾的地点

就是你酒后驾车的必经之路


"五一"假期

各种聚餐活动少不了

广大交通参与者

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

自觉做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为严防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五一"期间,宣城公安交警持续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由城区道路、国省道路、县乡道路,向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延伸,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现将五一期间查获的部分酒醉驾人员

进行曝光


案例一


5月3日0时06分,查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州区宛溪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5月1日20时52分,方某军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州区宛溪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5月3日19时33分,李某方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41省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5月2日07时10分,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州区通津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5月2日20时17分,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国市宁阳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5月1日20时39分,孟某军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郎溪县233国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5月1日20时12分,付某宝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郎溪县茶海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5月1日19时53分,郑某民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郎溪县伍牙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5月2日20时52分,胡某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绩溪县S346省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5月1日13时03分,熊某清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德市四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一


5月3日14时23分,刘某胜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201省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二


5月2日19时40分,钱某皮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旌德县俞凫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三


5月2日23时59分,汪某丽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旌德县三溪卫生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喝酒的理由千千万

但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

有人心存侥幸

但其实已进入误区


误区一: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

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是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

误区二: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中。酒后行驶车速再慢,驾驶员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极易发生事故。

误区三: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酒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还是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误区四: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酒精检测仪检测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是口腔,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冲淡。

五一假期还在继续

请每位驾驶员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时刻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亲朋好友间也要互相提醒

安全驾驶,远离酒驾!


来源:宣城公安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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