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农村地区,分家析产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事务,却也可能因财产分配问题引发争议。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一起兄弟间的老宅权属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原告主张依据分家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却以协议无效为由抗辩。这场持续二十年的纷争,最终如何尘埃落定?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国,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农业户口

被告:王建军(王建国兄长)、王建民(王建国弟弟)

关键关系:三兄弟因 1983 年分家时分配的老宅权属问题对簿公堂

(二)案件背景

王建国系顺义区某村村民,1983 年左右,其母周秀英主持分家,将村内三处宅院分给三个儿子:

长子王建军分得村西宅院(一号宅院)

次子王建国分得村东后所宅院(二号宅院)

三子王建民分得村东前所宅院(三号宅院)2003 年,三兄弟签订书面分家字据,再次确认上述分配方案,并由母亲周秀英及两位家族长辈见证。此后,王建国在分得的二号宅院南侧增建房屋,而王建民因长期在城里工作,于 2004 年将分得的三号宅院出售给王建军。

2023 年,王建民以 “分家协议无效” 为由,要求收回三号宅院,引发纠纷。王建国认为,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多年,诉请法院确认二号宅院(含新建房屋)归其所有。王建军支持原告诉求,王建民则抗辩称分家协议因未变更宅基地登记、母亲未签字而无效。

二、争议焦点

2003 年分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主张协议由母亲主持、兄弟签字确认,符合农村习俗;被告认为协议无母亲签字、未变更宅基地登记,应属无效。

宅基地登记在被告名下,能否推翻分家协议的房屋分配?王建民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否足以否定分家协议中对宅院的实际分配?

原告增建的房屋所有权归谁?王建国出资增建的南北排正房及西厢房,是否因分家协议效力问题影响权属认定?

三、案件分析

(一)分家协议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及农村习俗,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处分约定,不以书面形式为生效要件,关键在于意思表示真实且实际履行。本案中:

形式合法性:2003 年分家字据有三兄弟签字,由家族长辈见证,符合当地分家习惯;

履行情况:三兄弟按协议各自占有使用宅院超二十年,期间无争议,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抗辩不成立:王建民称 1992 年已有分家事实,但未提交证据,且宅基地登记仅为使用权登记,不直接等同于房屋所有权归属。

(二)宅基地登记与房屋所有权的区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但地上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家协议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配。本案中:

王建民名下的宅基地证仅证明使用权归属,不能对抗分家协议中对房屋(含增建部分)的分配约定;

王建国作为村集体成员,出资增建房屋并实际居住,符合 “房地一体” 原则及农村房屋分配惯例。

(三)被告主张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母亲未签字问题:分家协议由兄弟自主签订,母亲作为主持人无需签字即可生效;

未变更登记问题:分家协议属于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强制要求行政登记,实际履行行为优先于形式瑕疵。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 年分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农村习俗及法律规定,判决:位于顺义区某村二号(对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宅院内南排正房七间、北排正房七间、西厢房三间归原告王建国所有。

五、案件启示

(一)重视分家协议的书面化与见证

农村分家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注明财产分配、见证人等信息,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若未及时书面记录,需保留长期履行的证据(如居住证明、出资证明)。

(二)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登记仅代表使用权,地上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通过分家协议约定归属。非登记方需证明分家事实及实际履行情况。

(三)尊重农村习俗与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在处理农村分家纠纷时,会结合当地习惯判断协议效力。已实际履行多年的分配方案,若无违法情形,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反悔。

(四)增建房屋需保留出资证据

对房屋的扩建、翻建,需保留出资凭证(如施工合同、付款记录),以证明对房屋的贡献,避免权属争议。

这场兄弟间的老宅之争,最终以 “分家协议有效” 定分止争。它提醒我们:在农村财产分配中,书面协议与实际履行缺一不可,尊重传统习俗的同时,更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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