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日益增强,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兴起。但伴随“颜值经济”的繁荣,非法行医、不规范经营、虚假宣传、隐瞒欺诈等行业乱象也随之而来。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医疗美容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十。

廖某经朋友介绍与周某认识,通过微信聊天咨询周某填充鼻基底、瘦脸针以及水光针三个项目,后双方进行沟通,约定总价格为2万余元,廖某随即支付给周某。后来,廖某按照周某指示前往某酒店,到达酒店后由周某为廖某进行了注射。

注射完后,廖某感觉不舒服,便前往医院检查,经检查为鼻部感染。后经廖某了解,周某根本没有医师资格证及医生执业证,并且其为廖某注射的药品没有相关的药品批准字号、合格证明文件、合法的进口手续等。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退还已收取的2万余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承担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提供的肉毒素产品,具有中文标签,且该产品标识有国药准字,故可以认定该产品性质为药品,而另外两个产品,不具备药品管理法中所规定的药品的特性,无法认定为药品。因此,对于廖某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法院不予认可。

但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而廖某购买案涉服务,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疾病诊断与治疗,而是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廖某在周某提供服务前,并未就周某有无资质、资格及产品来源进行过沟通;其次,周某已举证其提供的肉毒素、瘦脸针、水光针三个产品真伪及来源,但提供的水光针产品与廖某要求的不同,产品变更前却没有同廖某进行过沟通;再次,周某提供的瘦脸针无中文标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提供的水光针产品标识上明确载明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面部”,但其却提供了注射服务。

综上,周某提供的肉毒素产品系正品且使用方式并无不当,不应赔偿;对于廖某主张瘦脸针及水光针产品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廖某赔偿共计5万余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医疗美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经营者应具备相关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等,亦应诚信经营、规范执行;同时,消费者应注意核实经营者资质、产品来源及真伪,审慎判断医美服务宣传的真实性,接受服务时要保留证据、合法维权。

通讯员 赵春阳 吴羽娴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