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赵晓珊 2025-05-21 11:05:34

信网5月21日讯 日前,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因在网上刊载的食品配料表内容与实际食品标签不一致,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京石市监处罚〔2025〕936号显示,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在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万寿路店的多点平台店铺及其他门店的多点店铺中发布有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的相关商品信息。上述途径发布的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的商品信息,其中注明的是“保质期:6-10月份 30天,其他月份:45天(以生产日期计)”;而上述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实物的食品标签标注有“生食赏味期:7天,贮存条件及保质期:常温30天”。据此,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在网上刊载的食品配料表内容与实际食品标签不一致。

另查,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可以提供上述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的《可生食产品认证证书》,但在经营过程中,消费者于2025年2月26日从多点平台购买上述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1盒,价格为19.98元,上述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8日,自消费者下单收到商品时已超过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的7天生食赏味期。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在多点平台经营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的过程中,并未对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进行明示,也未对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的生食期限情况进行明确告知,致使消费者无法得知收到的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是否仍处于可生食的期限内。

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截至目前未检索到针对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的相关投诉、举报;除上述1盒超过7天生食赏味期外,现有证据未发现该单位在多点平台销售给消费者的其他正大可生食富硒鲜鸡蛋超过7天生食赏味期。据此,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应的违法所得金额为19.98元。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9.94元;没收违法所得:19.98元。(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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