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尘肺病被认定为工伤,却顺利通过入职体检进入另一家煤矿企业,引起原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质疑。向法院诉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未获支持后,该单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4年5月,检察官与马某座谈交流,了解案件情况及其诉求。
某煤矿原10名工人因患尘肺病被认定为工伤,其中的张某却通过体检顺利入职另一家煤矿企业,这一诡异现象引起原用人单位某煤矿对工伤认定的质疑并由此引发行政诉讼。
因接连败诉,某煤矿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申请监督。随着检察机关履职的推进,尘肺病工人再入职之争背后的真相水落石出。而如何解开一团“乱麻”,才真正考验着检察官的智慧。
再入职牵出工伤认定疑云
2017年3月,贵州某煤矿原10名工人向人社部门提供了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其间,某煤矿提出异议,多次中止认定程序。2019年8月,人社部门依据相关材料确认包括陈某、马某、张某在内的10名工人患职业性煤工尘肺(下称“尘肺病”),作出工伤认定,并向该煤矿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作出后,马某等10名工人又进行了后续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均被鉴定为尘肺病7期,某煤矿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面对上百万元的赔偿压力,某煤矿负责人却发现了一件奇怪的事:被确诊尘肺病的张某,竟然在2018年通过入职体检进入另一家煤矿企业工作。因此,该煤矿对10名工人的工伤认定不认可,并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人社部门撤销对10名工人的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等10人与该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于2020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某煤矿的诉讼请求。
某煤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
“尘肺病属于不可逆的职业病,张某已被诊断为尘肺病,不应该顺利通过严格的岗前胸部X射线检查,重新入职另外一家煤矿企业。”2021年10月,某煤矿向黔西南州检察院申请监督。
、收到监督申请后,检察机关通过查阅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深入了解案情,认为该系列案确实存疑,遂决定组成办案组进行调查核实。
重新鉴定后真相浮出水面
办案组经审查认为,拿到尘肺病诊断后,10名工人曾多次到省内各医院拍摄高千伏胸片,根据尘肺病不可逆的特性,这些胸片对工人的尘肺病情况都应有所体现,因此,应当调取相应胸片进行查看。拟定办案思路后,办案组赴省内多家医院调取了10名工人从2016年至2022年所拍摄的全部高千伏胸片。同时,走访相关医院,核查诊断流程是否规范,并询问10名工人,了解其工作经历与诊疗经过。
可当办案组把10名工人的医学影像资料拿到手时,真正的挑战才刚开始——对高千伏胸片进行阅看,查明其是否体现了尘肺病特征,这对于缺乏医学背景的检察官而言是无法完成的任务。于是,在贵州省检察院的支持下,黔西南州检察院对10名工人是否具有尘肺病开展了专家咨询。该院首轮邀请该州尘肺病鉴定专家团队阅片,专家团队发现工人张某的尘肺病胸片存疑。为确保阅看的准确性,该院又邀请了贵州省某医院的专家进行第二轮复核,最终确认10名工人中仅有2名工人可能符合尘肺病标准。
专家咨询结果不能替代鉴定意见,也不能直接作为撤销工伤认定的依据,必须重新组织开展是否有尘肺病的医学鉴定。但彼时的局面还需解决新的麻烦:因多年纠纷,工人们与某煤矿积怨较深,仅马某同意重新鉴定,其余9名工人坚称诊断书就是铁证,不愿再次鉴定。
鉴定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工人不愿意鉴定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也没有证据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某煤矿于2022年10月撤回了不涉及马某的其他9份监督申请。
2023年3月,黔西南州检察院申请贵州省医学会对马某进行是否有尘肺病的医学鉴定。同年5月,马某经鉴定无尘肺病。办案组经讨论并咨询有关法律专家后,认为此次鉴定结果与职业病诊断证明结果虽然不一致,但两者在证据效力大小上并无差别,不能直接认定马某没有尘肺病,证据较为单一也不足以让法院启动再审。同时,某煤矿虽然撤回了其他9份监督申请,但始终对9名工人的工伤认定持怀疑态度。
就在办案组一筹莫展之时,转折出现在检察机关与人社部门的一次座谈中。通过座谈,办案组了解到,10名工人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作出后,因为不承认工伤认定,某煤矿一直未领取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于是,办案组决定在检察监督阶段推动该煤矿主动到人社部门签收书面通知。
收到通知书后,某煤矿依法向贵州省人社厅提起了劳动能力等级异议,申请对10名工人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7月,在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贵州省人社厅的推动下,10名工人意识到劳动能力等级不被认定将影响工伤赔偿,最终都接受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随着10名工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意见的出炉,真相终于浮出水面:除陈某确诊尘肺病(劳动能力等级由7级伤残提升为6级伤残)外,其余9人的胸片均未见尘肺病特征。马某经此鉴定确认亦无尘肺病后,在医学上彻底排除了其患尘肺病的可能性。
分类化解实现争议最优解
真相水落石出,但矛盾并未化解。手握新证据的某煤矿要求立即撤销对没有尘肺病的工人们的工伤认定决定,而除陈某、马某外的其他8名工人都认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能直接用于工伤认定”。如何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平等保障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这考验着检察智慧。办案组决定分类处置。
对确诊患者陈某,黔西南州检察院迅速启动“维权直通车”,做好“后半篇文章”,协调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27万余元赔偿金。
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均证明马某无尘肺病,检察机关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于2024年9月13日向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间,办案组了解到马某虽无尘肺病,但肺部确有其他疾病,加之近年来一直在为该案奔波,无法外出务工,生活窘迫。考虑到其家庭困难,法检两院同步向黔西南州人社局发函,建议其及时开展争议化解工作,并组织行政机关、某煤矿、马某三方开展协商座谈。黔西南州人社局于2024年12月13日主动撤销了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某煤矿向马某给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助,双方达成和解。检察机关还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马某发放了救助金。
今年1月,黔西南州中级法院裁定再审。再审期间,某煤矿申请撤回起诉。日前,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某煤矿撤回起诉,同时撤销原一审、二审行政判决。
对其他8名工人提出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能直接用于工伤认定”的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意见合理,已建议卫健部门对8人再次进行是否有尘肺病的医学鉴定,根据鉴定情况再进行处理。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 作者:丁艳红 邓道迪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