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虽然是一门大众学科,因为法律规范制定的目的就是要让社会大众看得懂,且普遍遵守,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严谨性、概括性,也决定了法律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且全是大白话化。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对于一个法律问题的弄懂且正确理解,是需要具备一定的语文功底、逻辑思维和探求精神的。
昨天,本号转发了《大妈自学了法律,在法庭上怼法官:重审案子能用陪审员吗?》的一则基于法律规定的理解而爆发的庭审视频冲突。庭审可见,当事人一方的老大妈显然是一名因为打官司而自学成才的,面对自己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中,法官采用了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当庭提出了异议,并且坚信如此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审理案件是违法的,进而质疑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留言区里,尽管很多人提出,大妈的法律理解是错误的;可是还是有很多人认为,大妈的法律理解是对的;还有很多人认为,针对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所以才导致了理解的不同。
真的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吗?
《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什么是第一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如此明确的规定,怎么能得出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审理的法律理解?因为,很多人虽然看到了第41条规定的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却理解不了其实第39条就是规定“第一审程序”,由此或是去适用,第4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是以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自己可以要求全是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归根结底,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基本含义及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或是诉讼事务的处理,有时仅是片面的只抓住一个法条,或是找不到正确的相关法条,是无法正确的处理司法事务的。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早有明确的规定,裁判文书网上也有无数陪审员审理重审案件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5号)第5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该解释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排除范围,并没有包括发回重审案件的情形,意思是除了上述情形的一审案件,陪审员都是可以参与审理。
轰动全国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后,余华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二审中提出,一审后又发现余华英有被遗漏的犯罪事实,建议发回重审。贵州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4年10月,贵阳市中院另行组织了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的七人合议庭一审重新审理,经审理后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余华英提起上诉,2024年12月,贵州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以上这个案例,还入选了最高法院的“第二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此外,裁判文书网上只要随手一查,就可以找到陪审员参与审理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书,如果真是违法的话,而且是涉及到审判组织形式违法的情形,岂不是早就引发社会热议了?
对司法结果及法官决定保持怀疑精神值得肯定,但也要对自己的法律理解保持怀疑态度,才能少走弯路、避免撞墙
上述视频可见,大妈虽然没有律师代理案件,却“成功”的将案件打成了二审发回重审,不可谓难得。也许正是如此,也加剧了其对一审的不信任,也才有了视频中的庭审表现。
从法律设置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看,法律规定本是允许案件当事人对司法结果乃至诉讼中的法官决定保持怀疑态度的。从无数的司法案例看,从各种的社会热点案例看,从近些年司法官员因举报而落马的新闻看,案件当事人对司法结果乃至司法人员抱持质疑的态度,是推进案件公正审理、促进法治进步不可或缺的。
但是犹如文首提到的,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并不是只看了几个法条就能轻易掌握的,也不是仅凭自己的主观理解就可以断定法官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因为还可能存在的一种情形是,自己“速成式”的法律理解是错误的,或是从网上看到的个人法律理解是错误的。
例如,有律师就在网上公开撰文表示,发回重审案件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这样的个人观点,包括本号发表的法律观点,一定要有充分的质疑精神,不要一听就信,还是要寻找法律规定、最高法院、以往司法案例等权威的法律理解来进行辨析。
再深入讲一点,对于再审的一审案件,是否可以适用陪审员制度,貌似存在争议
首先说明一点,再审不是二审发回重审,这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最高法院政治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有,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只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而不是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发回重审,指的是,“上级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实际上是再审案件。
可是,针对“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人民陪审员能否作为合议庭成员?”的问题,最高法院主管的《中国应用法学》的“法答网问题研究”专栏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建军撰文指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仍然属于第一审案件审判范畴,人民陪审员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公信。
今天为何写这篇文章,一是因为上面的庭审视频,二是近期有位网友私聊称遭到枉法裁判,自己因患上慢性病需要经常请假治疗而遭到单位辞退,认为这是工伤,可劳动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要求本号提供帮助。无论烟语君如何解释,法院的裁判没有错误,可人家就是不听,甚至搬出了一堆网上观点,或是“法律人”给出的观点说了一大堆,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