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芳、林晓芸

被告:林建伟

亲属关系:李淑珍与林国栋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林晓芳、次女林晓芸、三子林建伟。李淑珍于 1999 2 20 日去世,林国栋于 2022 9 1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林国栋生前未立遗嘱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留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77.82㎡)、银行存款 228,018.52 元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共计 74,723 元。李淑珍去世后,林国栋的三名子女就遗产分割协商未果,林晓芳、林晓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上述遗产。

林建伟则提出多项主张:一是要求分割由林晓芳保管的 221,518.52 元存款;二是称自己为改善父亲居住条件,对一号房屋装修、添置家具家电花费约 10 万元,应作为父亲债务从遗产中清偿;三是要求抵扣为父母购买墓地、支付管理费及父亲丧葬等费用共计 16,771 元;四是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如何分割?

林建伟对房屋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的支出能否作为被继承人债务从遗产中扣除?

林建伟为父母购置墓地、办理丧葬等费用是否应从遗产中抵扣?

林建伟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多分遗产?

三、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继承方式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林国栋去世后未留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号房屋、存款 228,018.52 元、丧葬补助金 13,586 元及抚恤金 61,137 元均属遗产范围,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林晓芳、林晓芸、林建伟共同继承。

(二)房屋份额分割考量

林建伟虽主张装修房屋支出应作为债务扣除,但未能提供充分支付凭证,也无证据证明与林国栋存在债权债务约定。考虑到林晓芳、林晓芸认可林建伟出资装修且未参与出资,法院酌定林建伟继承房屋 36% 份额,林晓芳、林晓芸各继承 32% 份额。

(三)存款与遗属待遇分配

存款 228,018.52 元由三人平均继承,每人 76,006.17 元。结合存款保管情况,林晓芳需向林晓芸支付 76,006.17 元,向林建伟支付 69,506.17 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 74,723 元,林建伟应向林晓芳、林晓芸各支付 24,907.67 元 。

(四)费用抵扣与赡养义务认定

林建伟主张的墓地费用多发生在李淑珍去世时,且部分无法证明由其支付;丧葬费用因已由遗产统一支出,故法院未支持其抵扣请求。此外,三名子女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某一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符合多分遗产条件。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林晓芳继承 32% 份额,林晓芸继承 32% 份额,林建伟继承 36% 份额;

林晓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晓芸支付存款 76,006.17 元,向林建伟支付存款 69,506.17 元;

林建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晓芳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 24,907.67 元,向林晓芸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 24,907.67 元。

五、案件启示

提前规划遗嘱:被继承人可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式,避免法定继承引发家庭纠纷。

保留费用凭证:主张遗产债务抵扣或费用支出时,需保留完整支付凭证、协议等证据,否则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明确赡养举证: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照顾记录、医疗支出凭证等。

注重家庭沟通:遗产分割前应充分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寻求调解或法律途径,减少家庭矛盾对亲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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