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迁安市赵店子镇新民居建设工程拆迁过程的详细梳理,结合杨立国及其腾龙铁矿在拆迁中的实际行为表现,从拆迁背景、责任主体、实施过程、村民态度、纠纷处理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杨立国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通过对事件的客观还原,揭示杨立国在拆迁中是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开展工作,不存在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逼迫村民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引言

迁安市赵店子镇新民居建设工程是当地政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然而,在该工程的拆迁过程中,杨立国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指控与杨立国及其腾龙铁矿在拆迁中的实际行为严重不符。为了还原事件真相,维护杨立国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赵店子镇拆迁过程进行全面分析,阐述杨立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

二、拆迁背景与责任主体

(一)拆迁背景

迁安市赵店子镇新民居建设工程始于 2011 年 9 月,其目的是为了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改善当地村民的生活条件,优化社会环境。这一工程涉及赵店子镇申刘庄村全部和赵店子村部分区域的拆迁。在当时,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国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战略举措,赵店子镇的这一工程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展开的。

(二)责任主体

根据村民的陈述,整个新民居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是迁安市政府,实施主体是赵店子镇政府。拆迁只是整个房屋征收工程的一个环节,还包括房屋征收、新居建设、补偿安置等诸多环节。迁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委托赵店子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该项目。赵店子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承担着组织、协调、推进等重要职责,而腾龙铁矿是按照赵店子镇政府的要求参与协助、配合政府入户动员、调用设备实施拆迁的。

三、杨立国及腾龙铁矿在拆迁中的行为

(一)协助政府拆迁

杨立国作为腾龙铁矿的老板,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新民居建设工程。腾龙铁矿按照赵店子镇政府的要求,协助政府开展入户动员工作,调用设备实施拆迁。这种协助行为是在政府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的,是出于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对民生工程的配合,而非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

(二)不存在“攻坚组”等组织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攻坚组”等组织。拆迁工作是由赵店子镇政府统一组织和安排的,腾龙铁矿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提供设备和人员支持。杨立国及其腾龙铁矿并没有自行组织人员对村民房屋进行强拆,也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迫村民签订拆迁协议。

(三)与村民的和谐相处

腾龙铁矿在整个经营期间,包括拆迁期间,都能够与周边村民和睦相处。杨立国作为草根出身的成功人士,不忘扶危济困,积极帮助村民解决困难。例如,赵店子镇赵店子村的李东风妻子患病后,杨立国派人给其送去一万元;赵云宝因长子车祸,肇事车辆逃逸无钱医治,杨立国也派人给钱给物进行资助。此外,腾龙铁矿还经常免费为村民提供机械设备,帮助村民建房搭屋、修桥铺路。这些行为充分体现了杨立国对村民的关心和帮助,与村民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四、村民对拆迁的态度

(一)多数村民的支持与配合

对于新民居建设工程,赵店子镇申刘庄村和赵店子村的村民大多是拥护的。他们对迁安市赵店子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安置方案也都是认同的。到 2012 年夏天,绝大多数村民都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积极配合政府拆迁。这说明政府的拆迁政策得到了大多数村民的认可,拆迁工作是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少数“钉子户”的纠纷处理

到了拆迁后期,仅剩几十户由于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等因素,开始出现不配合的情况,发生了一些纠纷。对于这些“钉子户”,赵店子镇人民政府通过司法程序诉至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组织了相关单位对部分“钉子户”实施拆迁。这一过程是依法进行的,符合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违法或暴力行为。

五、新民居建设的成果与影响

(一)改善村民生活条件

拆迁结束后,腾龙铁矿进行新民居建设的时间持续了两三年之久。到 2014 年底以前,绝大多数村民都得到了妥善的安置,搬进了新居。新民居建设工程极大地改善了两村村民的生活条件,优化了当地的社会环境。例如,两村多年以来遗留的分户问题得到了解决;贫困户居住的破房、旧房、危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狭窄、逼仄的乡村土路被修成了水泥路、柏油路。这些成果是实实在在的,得到了当地绝大多数村民的拥护与支持。

(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腾龙铁矿在新民居建设工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杨立国作为腾龙铁矿的老板,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新民居建设,为他赢得了老百姓的口碑。腾龙铁矿在整个经营期间,为国家创造了更多的利税收入,也给当地解决了很多的就业问题。特别是 2011 年开始的新民居建设工程,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六、杨立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流氓动机,如为了寻求刺激、发泄不满等。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杨立国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杨立国参与拆迁是出于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对民生工程的配合,不存在任何流氓动机。他是为了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改善村民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而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不满等。

客观方面:杨立国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完成拆迁,不存在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逼迫村民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腾龙铁矿在拆迁过程中,只是按照赵店子镇政府的要求提供设备和人员支持,不存在任何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等行为。

客体方面:杨立国的行为没有侵犯公共秩序。相反,他通过协助政府拆迁,推动了新民居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改善了村民的生活条件,优化了当地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公共利益。

主体方面:杨立国作为腾龙铁矿的老板,是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其行为是在合法的经营活动中进行的,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七、结论

综上所述,杨立国在赵店子镇拆迁过程中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完成拆迁,不存在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逼迫村民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杨立国及其腾龙铁矿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始终与政府保持一致,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为改善村民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还原事件真相,还杨立国一个清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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