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秀贷款诈骗再审案的法理剖析与辩护路径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刑再4号

裁判日期:2019.05.13

观点:赵某秀案通过多因一果理论解构、程序违法性审查及刑民交叉分析,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范式。其核心启示在于:法院程序瑕疵与银行审查疏漏的原因力显著大于赵庆秀的隐瞒行为,刑事归责应排除单方归罪倾向。刑事审判需穿透形式合法性,深入考察行为实质与社会危害,并在多重因果关系中审慎划定责任边界,以此实现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一、案情回溯与争议焦点

赵某秀案历时20年,核心争议在于其以法院查封房产抵押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赵某秀隐瞒查封事实骗取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审法院则基于证据规则、主观要件及程序瑕疵改判无罪。案件焦点集中于三点:

  1. 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如何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
  2. 多因一果下的责任分配:法院程序瑕疵、银行审查疏漏与民事执行冲突如何共同导致损害结果?
  3. 刑民交叉的程序正义困境:民事抵押无效是否必然触发刑事追责?
二、理论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与多因一果的责任解构(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地位与证明困境

根据《刑法》第193条及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主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列举了七种推定情形,包括虚构贷款用途、虚假担保、携款潜逃等。本案再审判决指出:

  1. 正向抗辩贷款用途正当性:赵某秀贷款用于经营钢材、大米及支付诉讼费用,部分款项已归还利息,不符合“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等司法解释推定的非法占有情形。
  2. 反向否定推定情形的适用:赵某秀既未伪造材料、行贿,亦未隐匿贷款或恶意逃债,其抵押物价值(评估价22万余元)远超贷款金额(10万元),抵押落空系法院超标的执行所致,属“意志以外的原因”。
  3. 直接证据的缺失:全案仅依赖抵押物灭失的客观结果推定主观故意,缺乏书面供述、共谋证人等直接证据,违反“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司法不能因贷款未归还的客观结果,倒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强调需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

(二)多因一果理论下的行为性质解构

刑法理论中,“多因一果”指多个独立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本案贷款无法归还的结果由三重因素共同促成:

  1. 法院程序瑕疵
  • 超范围查封:水城县法院查封赵某秀房产369.9㎡,远超申请人请求的267.35㎡,违反《民事诉讼法》“查封限于请求范围”之规定。
  • 未履行告知与公示义务:查封时未明确告知赵某秀不得抵押,亦未将裁定送达房产部门,导致抵押登记的“形式合法性”。
  1. 银行审查疏漏:中心社未核实查封状态即批准贷款,未履行《商业银行法》第36条要求的审慎审查义务。
  2. 民事执行冲突:法院超标执行(拍卖129.3㎡却实际执行172.44㎡),直接导致抵押物灭失。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多因一果情形需根据原因力分配责任。本案中,法院程序瑕疵与银行审查疏漏的原因力显著大于赵庆秀的隐瞒行为,刑事归责应排除单方归罪倾向。

(三)隐瞒行为的法律边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实质区分

  1. 抵押无效≠刑事诈骗:根据《担保法》第37条,被查封财产不得抵押,但民事合同无效不必然触发刑事追责。赵某秀使用真实产权证明办理抵押,未伪造材料,不符合《刑法》第193条“使用虚假产权证明”的构成要件。
  2. 程序过错削弱可归责性:法院未及时通知房产部门协助执行,导致抵押登记完成,此程序漏洞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因司法过错导致抵押无效而追究被告人刑责,实为转嫁公权力责任
三、辩护思路的体系化重构:实体抗辩与程序正义的协同(一)实体抗辩:多维度切割刑事责任
  1. 正向举证合法性与还款意愿
  • 出示抵押登记审批表、他项权证,证明贷款程序合规;
  • 提交五个月利息还款凭证(4435.20元),反驳“恶意拖欠”指控。
  1. 反向解构多因一果链
  • 论证超标执行系抵押落空主因;
  • 对比《商业银行法》第36条,揭露银行审查失职的次要责任。
(二)程序抗辩:穿透式审查司法瑕疵
  1. 查封违法性的证据固定:调取查封笔录、执行裁定书,证明超范围查封与程序违规。
  2. 刑民交叉的程序正义主张:强调刑事审判应独立于民事执行错误,避免“以刑代民”。
(三)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精细化论证
  1. 时间效力规则:主张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5年《决定》,因修订后刑法对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更严格,符合“从轻”原则。
  2. 司法解释的限缩解释:结合《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论证赵某秀行为不属于七种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情形。
四、启示:司法谦抑与刑民界限的再厘清

本案再审改判体现三重法治价值:

  1. 非法占有目的的严格证明:避免以客观结果替代主观故意,严守“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2. 多因一果的责任分配理性:刑事归责需区分各因素的原因力,防止客观归罪。
  3. 程序正义的实质化保障:司法瑕疵导致的后果不得由被告人承担,彰显“任何人不得因公权力过错受损”的法理。

结语
赵某秀案通过多因一果理论解构、程序违法性审查及刑民交叉分析,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范式。其核心启示在于:刑事审判需穿透形式合法性,深入考察行为实质与社会危害,并在多重因果关系中审慎划定责任边界,以此实现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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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金川,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职业资格: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 国内仲裁 破产重组 保险纠纷 职务犯罪

工作经历: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审判庭、劳动争议庭历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分管重大疑难及新型案件的审理及全庭案件的审核。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工作。撰写的多篇判决书及论文在国家级法律刊物发表,常年在北京大学、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司法局、律师协会进行专题讲座。因业绩突出,先后荣获两次个人三等功、两次集体三等功、一次市级优秀法官及多次院级嘉奖,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金川律师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从事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业务与保险纠纷。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争议、产品责任、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争议解决。金川律师同时为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企业合规审查、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职务犯罪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教育背景:于2001年获外交学院国际法法学学士;2007年获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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