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我们工地的钢管不见了!”
4月30日19时许
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
接辖区群众报警称
存放在工地的脚手架钢管被盗
接警后
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展开调查
并通过案发地监控
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冯某
随后
民警在其家中
发现被盗钢管共计22根
经询问
冯某对自己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冯某已被阆中市公安局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企业、施工工地
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内部安全巡查管理
一旦发现可疑情况
请第一时间报警
某些怀有“歪心思”的不法分子
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来源:阆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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