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我们工地的钢管不见了!”


4月30日19时许

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

接辖区群众报警称

存放在工地的脚手架钢管被盗

接警后

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展开调查

并通过案发地监控

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冯某

随后

民警在其家中

发现被盗钢管共计22根


经询问

冯某对自己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冯某已被阆中市公安局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企业、施工工地

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内部安全巡查管理

一旦发现可疑情况

请第一时间报警

某些怀有“歪心思”的不法分子

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来源:阆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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