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90后”男子邢某驾车撞人后将伤者藏于废弃厕所致其死亡一案。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邢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一判决结果在舆论场中掀起波澜,不少人对仅10年的量刑提出质疑,认为对一个“惯犯”来说量刑过轻,不禁让人思考究竟是法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审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出现偏差。
回顾案件,邢某在凌晨驾车撞人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将伤者藏匿,导致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更为关键的是,邢某此前还先后两次因交通肇事致3人死亡,累计赔偿超200万元,如今再次酿成大祸,行为性质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不言而喻。从常理推断,如此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然而,法院在量刑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邢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5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邢某当庭自愿认罪,这些都成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不可否认,法律规定自首、赔偿谅解、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这在大多数案件中具有合理性。但在本案中,邢某过往的交通肇事记录,让民众对其从轻处罚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若此类情节在惯犯身上频繁被适用,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的威慑力?是否会让一些心存侥幸之人认为,想要置人于死地,那么完全可以有样学样,从而避免被判处死刑,甚至还可以获得轻判。
从司法角度来看,审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量刑时,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框架和量刑指导意见。每一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都有其法律依据,本案中法官对邢某的量刑,严格遵循了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以及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的适用规则。但这也反映出法律在面对复杂社会现实时可能存在的滞后性。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类似本案中反复出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行为的情况,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细化量刑标准,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值得立法者深入思考的问题。
公众对这一案件的关注和质疑,也体现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司法不仅要追求个案的依法裁判,更要考虑裁判结果对社会的导向作用。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正义,同时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温度。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司法机关一方面要严格依法量刑,另一方面也要更加注重对案件特殊性的考量,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通过精准量刑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