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原文: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十七条是关于是关于欠付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原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式稿中删除了这个规定,即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已经不是请求抚养费的主体,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但正式稿又规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子女成年后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费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该负担的抚养费是逃避不了的,即便子女已经成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可以对欠付一方进行追讨。
关于子女成年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讨欠付抚养费。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可以要的,突破了以前的司法判例。
比如,2021年辽宁省朝阳市中院有个判例认为:“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故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贾进行追讨。”
以后相关案件,可以参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本条规定主张权益。有疑问可以联系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