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早在被谴责甚至担责之列;而把自己撞伤的伤者藏匿起来让其死亡,更应在十恶不赦之列。
红星新闻,5月18日,《“90后”男子驾车撞人后将伤者藏于废弃厕所致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
邢某凌晨驾车途中撞人,将伤者拖至废弃厕所藏匿,曾两次返回察看皆未报110或叫120。最终伤者死亡。
后交警认定邢某担全责;一审邢某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10年;邢某不服;二审维持原判;网友齐呼太轻。
笔者细读新闻,发现有这样一个情节或是轻判的因素,即肇事者赔偿了受害者家属75万元,获得了谅解。
这样的谅解,是否会让藐视他人生命的“有钱人”行为放肆、驾车撞伤他人后如法炮制再赔钱争取谅解?
当然也不能简单责怪受害者家属随意谅解“故意杀人”的肇事者;不能简单责怪为了钱而损害公平正义。
不难设想,死者或是家庭顶梁柱;顶梁柱没了,家庭人员还要继续生活下去,这是更加现实的困境。
然而,邢某此前已发生过两次交通事故,致使3人死亡,赔偿了200多万元,这样的人难道不该终身禁驾?
一个人的生命只有1次,这是天赋的神圣权利。这能用75万元买来吗?有钱就能持有“故意杀人”免死牌?
驾车致人受伤而不救导致伤者死亡的人,还有继续驾车、继续“故意杀人”的权利?
在我看来,不管是法院判决附加,还是交通监管部门,都该考虑是否应当对邢某“终身禁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