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
赠品不是“次品”
“免费”不等于“免责”
近日,一位市民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辖区内一家公司承诺听课10天赠送一个脚垫,但脚垫只用了2天就坏了。市民对此不认可,要求商家重新发放赠品,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
接诉后,天通苑南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市民联系。随后,工作人员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在促销活动中,商家常常会以发放奖品、赠品、小样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如果这些赠品存在问题,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等于“免责”,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商家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商家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市民获得赠品脚垫是建立在听了10天课的基础上,赠品属于服务的一部分,赠品同样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因此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商家无权以“赠品”为由拒绝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赠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工作人员也耐心地向商家负责人解释,积极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提升商家信誉、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关键。
经过天通苑南所工作人员的耐心普法和协调,商家最终认识到自身处理问题的不足,同意为市民补发了2个脚垫并予以补偿。当电话回访时,市民激动地说:“没想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么快就帮自己维权了,真的太感谢了!”
来源:昌平城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