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燔与张景渊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我国法律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为此,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了认定证据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总是受有罪推定思维的影响,将大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就是每天都有海量的上访人员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室上访的直接原因。
而另一方面,还有一种截然相反的现象更加值得我们深思和关注,那就是个别司法人员,突破法律底线,利用“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放纵确实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让这些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同样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法治。
2010年1月2日,居住于山西省太原市的商人张景渊将白家峁煤矿以10亿元的低价贱卖给他人后携巨款逃亡美国。2015年4月20日,临县公安局对张景渊立案侦查。但是此时张景渊已经逃亡美国。2015年,公安部以张景渊涉嫌职务侵占等罪名对张景渊发出“红色通缉令”。2023年11月26日,张景渊回国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其羁押。
2023年12月,山西省临县检察院以(2023)175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景渊犯职务侵占罪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景渊侵占受害人朱建国在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50%股权,股权对应价值4.27亿元人民币。
2024年11月14日,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以(2023)晋11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张景渊无罪。由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书生效。于是,公安机关扣押张景渊价值5亿元资产被法院解冻,归还张景渊。该案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没有想到,就在判决书生效后4个月时间,2025年3月14日,主导本案判决的临县法院院长董国燔涉嫌违法违纪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实施调查。
临县法院判决张景渊无罪的理由是,虽然工商登记受害人朱建国享有公司50%的股权,但是“工商登记不应作为认定事实股东及股权份额的唯一依据……受害人朱建国是否属于事实上的股东,证据存在疑点,公诉机关的现有证据对该事实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该事实仍处于待定状态。”这就是临县法院巧妙的利用了《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对案件事实采取了“移花接木”的阉割。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当然可以高大上的瞒天过海。而对于熟悉刑事诉讼法的专业人员来说,显然无法糊弄过关。
首先,临县法院也承认,只要朱建国依法享有该公司50的股权,张景渊自然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关于朱建国的股权问题,临县法院也只是说“存有疑点”而已。而实际上关于朱建国享有股权的问题在本案中是铁证如山,并没有丝毫疑点。2002年该公司成立的时候,工商登记显示朱建国出资100万元,享有50%的股权。一直到2005年10月8日,张景渊在朱建国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朱建国的50%股权采取伪造朱建国签字的方法将朱建国的股权变更到太原市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名下。
朱建国得知自己的股权被侵害后即启动维权程序,最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1月29日以国市监复议(202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张景渊2005年将朱建国50%股权非法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随后,山西三兴煤焦公司不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起诉。其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据此,关于朱建国是否享有股权问题的所有司法程序全部结束。所有法律文书非常清楚的显示朱建国享有股权,根本没有任何疑点。
民事法官提前公示“刑事无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在涉及朱建国的股权问题上,由于2005年股权被非法侵占后,该公司投资情况已经发生过变化,也就是到现在情况下,朱建国登记的50%股权由于公司投资的变化,是不是还仍然为50%没有确定,建议朱建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确定是不是还是5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的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是六万元。换句话说,只要朱建国的股权2005年被侵占的时候价值超过六万元,张景渊就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股权的具体数额问题只是一个量刑标准而不是构成犯罪的标准。更为重要的是,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在2005年,认定犯罪的数额的标准必须以2005年被侵占的价值计算。至于2005年以后公司资金的变化乃至到现在是不是还有50%股权,都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其次、临县法院将“先民事后刑事原则”移花接木成为“刑事优先原则”。关于朱建国现在的股权数额问题,朱建国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同样在临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实际上,这个民事诉讼与刑事判决并没有关系。
即便是刑事判决需要以民事判决的最终股权数额为量刑依据,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是“先民事后刑事”,因为刑事判决不能确定民事权益。应该先中止刑事案件审理,等待民事案件的最终对股权确权判决。而临县法院尽然以“刑事优先原则”巧妙的替代了“先民事确权,后刑事判决原则”,反其道而行之的中止了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刑事判决中给张景渊脱罪创造客观条件。
试想,本案如果依法先审理民事股权确权案件,不论哪个法院都不可能判决朱建国没有股权,一旦民事案件确定了朱建国股权,张景渊不但不可能脱罪,而且会判重罪,因为侵占数额特别巨大。这显然都是经过精心和巧妙设计的“法律陷阱”。而在临县法院能够巧妙进行如此设计和操作的,并且同时指挥民事和刑事两个不同审判机构的,谁才会有这个权力呢?
张景渊自从归国投案自首后被羁押了351天后被无罪释放,公安机关扣押的约五亿资产已经发还被告人,这个错误的案件最终被纠正后,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也无法得到保护。幸好,临县法院院长在错误荒唐的判决生效后短短四个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或许是这个错误判决被纠正的一个转机。
罪恶能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被临县法院阉割的刑事诉讼法能不能恢复健康?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