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通过网络向北海商户购买海鲜后,却拒不支付货款。目前,法院已依法对该男子实施惩戒。

记者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朱某毅是在北海从事海鲜批发生意的商人,2021年7月20日至27日,家住广东茂名的邓某时通过微信向朱某毅订购海鲜,朱某毅也依约将海鲜发货给邓某时。邓某时收货后,双方就交易情况进行结算,并确认邓某时应向朱某毅支付货款1万元。然而,邓某时在确认欠款后,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朱某毅经多次催款无果后,将该事诉至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毅与邓某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朱某毅提供的其与邓某时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朱某毅已依约向邓某时交付货物,邓某时须履行付款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邓某时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毅支付货款1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邓某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朱某毅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邓某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邓某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同时,法院还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邓某时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以案涉执行标的1万元为限,冻结邓某时名下的银行账户与网络资金账户,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法院已依法对邓某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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