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参考借鉴。今天刊发的这一案例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发布的《聂某峰、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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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火灾

二审判决书载明了河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间法院)认定的事实:聂某在本村经营一面食店,从事火烧皮加工。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河间供电公司)为聂某提供电力。2019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约定最大用电容量为8kva/kw,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电表的出线处。

2023年3月31日,聂某家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后实施救援过程中,要求先断电。因未及时切断电源,消防员无法用水枪扑救,导致火灾蔓延。后包村电工来到现场切断电源后,消防员进行灭火工作,将火扑灭。

河间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河消火认字〔2023〕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2023年3月31日19时03分,河间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河间市××镇××村××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河间市诗经村镇聂某民房一层厨房、客厅、二层彩钢板房及屋内部分物品烧毁,过火面积约16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18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聂某家民房厨房内;起火点为厨房内北侧墙壁上方;起火原因为聂某家民房厨房内北侧墙壁上方抽油烟机内部铜导线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排烟管及屋外泡沫纸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经河间法院委托,某某集团河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沧州市鉴正价格事务所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因失火造成原告家房屋及室内财产(家具、装修、厨房器具等)损失为207303元,聂某支出鉴定及评估费29400元。

聂某家院内有漏电保护器。河间供电公司为聂某安装的电表箱在他家院外墙上,电表箱中原有两个空气开关(空开),电表上下各有一个,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电表以上的空开属于河间供电公司产权;电表以下的空开属于聂某产权。

2023年3月31日火灾发生之时,电表箱中没有这两个空开。火灾发生后,2023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河间供电公司新为聂某安装的电表箱中电表上下各有一个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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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河间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聂某家厨房抽油烟机内部铜导线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排烟管及屋外泡沫纸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灾,故对起火原因系由他的家电设备引起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聂某户外的电表箱中原有两个空开,涉案火灾发生之时,没有这两个空开。聂某主张是河间供电公司卸掉的,河间供电公司主张是聂某卸掉的。

开庭时,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两个空开是谁拆掉的,拆掉空开与本案火灾事故有什么关系;二是对于本案火灾事故,聂某是否有过错,河间供电公司是否有过错,以及如何划分过错责任。

河间供电公司主张电表箱中两个空开是聂某拆掉的,聂某提供的两段录音证据可以证实河间供电公司认可己方拆掉了空开,拆后未及时恢复。再结合火灾现场视频,视频显示电工来了之后,先是用工具拆开电表箱外壳,然后拆开几个电线接头,才实现了断电。综上,应认定电表箱中原有的两个空开是河间供电公司拆掉的,拆后未进行恢复

原、被告是供用电合同关系。《民法典》第651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55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

根据现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农村低压电网分级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是减少或防止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第6.2.1条规定,中级保护应安装在分支线出口端或进户线前端。第6.3.1条规定,用户必须安装户保,户保一般安装在用户进线上。

河间供电公司作为具备专业用电安全知识的企业,负有对其所有的供电线路电力设施的检测、检修、管理、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供电的义务。他们对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中级保护)负有安装、维护、管理义务,其在聂某使用的电表箱内未安装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中级保护、空开),且河间供电公司将聂某产权的末级保护(空开)拆掉未恢复是长期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当时在消防队到来之前,群众已经自发救火。在聂某以及其他在场人员意识到要切断电源之时,如果电表箱中有这两个空开,即便只有一个,就可以立即实现手动断电,给救火争取时间和条件。综上,应认定对于涉案火灾损失的扩大,河间供电公司有过错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后果分别有过错,属混合过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河间法院酌定河间供电公司承担因失火造成聂某房屋及室内财产(家具、装修、厨房器具等)损失207303元及鉴定评估费支出29400元的50%赔偿责任为宜,此赔偿责任划分已充分考虑到了聂某还可能存在面食店停业损失、租房居住支出、以及烧毁衣物等物品的损失。聂某的其余损失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120条、第176条、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84条的规定,河间法院作出初审判决:

一、河间供电公司赔偿聂某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18351.50元。

二、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528元,由聂某负担2194元,由河间供电公司负担1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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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

河间法院的“(2023)冀0984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符,均向沧州中院提出上诉,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聂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河间供电公司赔偿自己因火灾造成的损失383729.5元。聂某提出三点理由:一是河间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判决事项错误。河间法院酌定河间供电公司承担聂某因失火造成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家具、装修、厨房用具等)损失207303元及鉴定评估费29400元的50%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河间供电公司依法应承担聂某因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聂某峰家中抽油烟机短路起火,因电表箱中没有空开,不能及时断电,抽油烟机持续短路造成灭火器灭火之后仍复燃且火势无法控制,消防员到达现场后因无法及时手动断电不能用水枪灭火,进而造成聂某峰巨大财产损失,归根结底是因河间供电公司作为具备专业用电安全知识的企业,对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负有安装、维护、管理义务,其在聂某使用的电表箱内未安装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中级保护、空开),且无故将聂某产权的末级保护(空开)拆掉长期未恢复,对于聂某家中火灾损失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当时电表箱中有空开,即便只有一个,就可以立即进行断电,不会发生火灾。即使发生火灾,也能立即手动断电,给救火争取宝贵的时间,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聂某对于此次火灾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对于聂某因失火造成房屋及室内财产等损失,河间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是河间供电公司应当赔偿聂某因火灾造成的衣物、被褥、床上用品、鞋、手机等物品损毁的损失98565元。因火灾蔓延扩大致使聂某一家四口的大量衣物、被褥、床上用品及手机损毁,价值98565元,有现场图片、购物微信支付凭证等予以证实,该物品在火灾发生前确实存在,因火灾而灭失。河间法院仅认定诉前鉴定时由鉴定机构认定的部分损失数额,对于聂某明显不公,在诉讼过程中,聂某提交了书面申请对该部分生活用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河间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未对该部分财产损失进行认定是错误的。三、河间供电公司应当赔偿聂某租房损失15000元、停业损失33461.5元。聂某因火灾导致无家可归,无奈全家在外租房居住,共支出租房费用15000元,聂某经营的面食店也无法正常营业,造成停业损失,聂某仅按上年度批发零售业工资标准主张6个月计33461.5元合情合理,对于该部分损失河间供电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间供电公司请求依法改判己方不需赔偿聂某任何款项、不需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分别有过错,是混合过错,酌定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一、本案是因聂某家的抽油烟机故障导致的起火,故本案是抽油烟机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火灾,抽油烟机厂家或者卖家以及使用抽油烟机不当的聂某应承担火灾中的全部损失。《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DL\T736-2010)第6.3条规定:农户必须安装户保(家保);户保一般安装在用户进线上。6.3.1条规定:户保和末级保护属于用户资产,应由用户出资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本案中,河间供电公司所属的电力设施仅限于电表以上,电表以下的一切设施,包括通往农户的线缆、抽油烟机、烤箱、户保和末级保护都应由聂某自行安装和维护等,河间供电公司无法定安装义务。因抽油烟机质量问题,安装使用不当,或者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火灾事故的,设备产权所有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本案火灾的产生和火灾无法及时控制首先是抽油烟机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操作不当造成的,其次是由户保和末级保护聂某未安装导致的(与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几乎没有关联),故火灾损失应由聂某自行承担。二、本案不是高度危险侵权案件而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聂某家的抽油烟机、烤箱、线缆、户保和末级保护都应由聂某自行维护,河间供电公司没有管理职责和安全维护义务,不能成为事故损失的承担者。《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工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该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本案供电企业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为电表处,电表以下至用户庭院内所有的电线电力设施,(抽油烟机)产权归属于用户所有。产权属于谁就由谁承担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情况,河间法院在庭审时已经查清,但依旧违背事实和法律,错误地认为河间供电公司存在50%过错,明显偏袒一方,显失了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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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

庭审时,双方分别进行了答辩。

二审期间,聂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聂家失火前的家中物品照片26张,证明聂某家床上用品、衣物、被褥、手机等相关物品,该照片与一审提交的失火后的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确实存在大火中的损失,一审未启动鉴定程序,对该部分损失未进行认定,违反法定程序。2、聂某租房损失,支出租金15000元的收条一份,与一审提交的租房合同相印证,证明聂某因家中失火在外租房所产生的损失。3、聂某在失火后向河间供电公司申请的三项电电表中的情况均有空开。

河间供电公司质证时指出:证据1、2均不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的相关证据,他们对该两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经公开开庭审理,沧州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沧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河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进行了审核。

针对聂某、河间供电公司上诉请求中争议的事实,河间法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了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河间法院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沧州中院予以支持。

聂某、河间供电公司对河间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火灾救援过程中,聂某未及时手动断开自己院内漏电保护器的手动开关,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河间供电公司在聂某使用的电表箱内未安装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将聂某产权的末级保护(空开)拆掉未恢复,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亦存在过错。

经河间法院委托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以及沧州市鉴正价格事务所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能认定因失火造成聂某家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为207303元的事实,河间法院在考虑聂某面食店停业损失、租房居住支出、烧毁衣物等物品损失情况下,酌定河间供电公司对聂某损失207303元及鉴定评估费支出29400元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聂某、河间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7947.67元,由上诉人聂某负担5280.67元,河间供电公司负担2667元。


来源:沧海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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